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3〕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将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要内容之一,按照“税负公平、优惠从低、逐步规范”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方法,加强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实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水平。

二、实施方案

(一)组织形式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综治、公安、财政、房管、地税等部门组成的“私有房屋出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管办公室,设在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及其征管办公室负责开展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私有房屋出租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逐步建立全市私有房屋出租信息库,推广委托代征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区、管委会)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形成包括市、县(区、管委会)、镇(乡、街道)、村(居)委会以及综治、公安、财政、房管等多部门组成的协税护税综合网络,促进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征收方式

全面推广“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即由各县(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分局)委托辖区内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代征,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合同。代征人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所辖的村(居)委会的正式干部中选聘。

(三)代征范围

1.出租人取得私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征的。

(四)缴纳方式

严格遵守“严禁现金收税”的原则,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各镇(乡、街道)设立POS机征收点或应用移动POS机上门征收,所有税款必须通过POS机划缴属地政府金库。

(五)推进办法

在巩固现有私有房屋出租税收征管成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领导、稳步推进、突出重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原则,做好私有房屋出租“委托代征”工作。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以各县(区、管委会)辖区核心商业圈临街店铺等商业性私有房屋为重点,逐步构建完善的委托代征网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扎实有效的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机制。

(六)经费管理

代征入库税收所得市本级财力全额返还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政府(管委会)按代征入库地方级所得财力的70%划归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可按规定安排代征手续费。县(区、管委会)财政应保障推广委托代征所需设备采购支出。

(七)部门职责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规定,有效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保障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将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基层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并对私有房屋出租税收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问责。

三、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两年。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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