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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11〕85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莆田市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标准的通知
莆政综〔201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经研究,现将我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执行新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造价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两年调整一次,经公布后执行。
二、2011-2012年度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确定为:多层建筑(1-6层)为5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为75元/平方米。
三、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标准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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