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09〕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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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9〕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和谐、文明的出租汽车行业,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重点打击,依法监管、长效管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为原则,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为切入点,以迎接十四届省运会在我市召开为契机,以争创“优质服务企业、文明出租车、文明驾驶员”为载体,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城市窗口形象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改善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环境,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使我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车容车貌、营运标识、装置等更加完善,驾驶员遵章守纪、文明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乱涨价、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无服务监督卡、拒载等违章违规现象明显减少,服务质量明显好转,城区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营运车辆得到有效遏制。在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车主和驾驶员共同努力下,改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安定稳定,构建和谐、文明的出租汽车行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莆田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李飞亭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华市交通局局长
郑加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更生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宋建新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黄谦市委文明办副主任
吴宗兴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义波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建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益平市交通局副局长
连玉金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建山市城市执法局副局长
庄骁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蔡永辉市信访局副局长
崔建兴市国税局副局长
郑永仁市地税局副局长
陈天河市工商局副局长
佘美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沈天敏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副队长
王宗雄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徐金清市运输管理处处长
蔡祖荣市法制办副主任
黄德根仙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家顺城厢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谢燕武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吴健明涵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邱金财秀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林益平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各一名领导和市委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城市执法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各一名科级干部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掌握整治工作的进度、成效和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出租汽车市场的整治工作,同时做好所属出租汽车企业的驾驶员思想工作,制定维稳工作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整治内容
(一)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无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无服务监督卡上岗、拒载等违章违规经营行为。
(二)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非法营运出租汽车;
(三)开展中心城区二轮摩托车整治工作;
(四)查处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行为;
(五)整治现有出租汽车技术状况差的问题;
(六)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各项收费标准;
(七)打击破坏、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八)改革创新现行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管理模式。
五、整治措施
(一)加大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出租汽车综合整治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动态,曝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表明政府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决心,宣传市政府对新一轮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和旧车更新的有关政策。各新闻单位要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报道,营造强大舆论攻势。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企业要对出租车驾驶员加强教育,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二)严厉查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交通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实行经营服务质量考核,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按规定运价标准收费、无服务监督卡、拒载等违规经营行为,要实施计分;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等部门,并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整合后的出租汽车企业资质进行定期审查。出租汽车协会按照《莆田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公约》的条款开展行业自律。
2.物价部门对查处的乱涨价违章经营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出租车企业、驾驶员从重从严处罚,以减少重复违章。
3.交警部门对乱闯红灯、强行超车、占道行驶、乱停乱靠等违规行为要予以重点查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外部经营环境
1.交警部门牵头,城市执法部门配合,在市区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牵头组织交通运管、城市执法、工商等部门,与整治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同步,开展对中心城区二轮摩托车的整治工作;组织打击套牌、假牌、无牌挂顶灯非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查处的套牌、假牌、无牌挂顶灯非法经营的出租汽车,按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确保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和旧车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2.运管部门牵头,公安治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对查扣的非法经营车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管重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公安部门要对执法过程中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带头滋事、煽动、组织群体事件的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徇私枉法等行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参与经营黑车以及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保护伞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
1.市物价局牵头,财政、运管、交警、环保、质监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含检测次数、内容、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等有关收费,都要明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加大对出租汽车市场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负担,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前,牵头组织市交通局、国家统计局莆田调查队对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状况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报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便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拟定相对合理的企业与驾驶员收益分配比例。坚决制止企业利用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安装、检测和调试。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予以减免相关费用,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为经营者提供方便、周到服务。同时负责查处擅自拆装、私调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违规行为。
3.地税部门负责对企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专用票证的领取、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城市执法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合理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五)做好新一轮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和旧车更新工作
按照提高车辆档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维护行业稳定的要求,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和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分期分批投放新增的411个经营权。同时鼓励现有出租汽车更新,提升行业形象。
1.市交通局负责制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旧车更新实施意见,以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2.市招投标办牵头,按照服务质量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做好首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工作。
3.公安部门牵头,市交通、工商等部门配合,对获得新增经营权的企业未全资购买新增出租汽车、以假整合等形式骗取出租汽车新增经营权以及私下转让、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从重处理。
4.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交通、物价部门配合,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新增经营权投放前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落实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障,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解决驾驶员后顾之忧。
(六)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
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委文明办、市出租汽车协会配合,以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在出租汽车行业中,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创建主体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文明车”、“文明驾驶员”、“优质服务企业”等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氛围。被评为文明出租汽车荣誉的,挂上特别标志顶灯,按照莆田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莆市交运[2009]44号)予以奖励;被评为“文明驾驶员”的,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经费作为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的奖励基金,奖励出租汽车驾驶员,树立行业新风尚。被评为“文明出租汽车”、“文明驾驶员”后,如有再出现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乱涨价、无服务监督卡、拒载的违章违规行为的,收回特别标志顶灯,取消文明称号,并对所属企业按规定进行计分。
(七)开展行业协会自律
由市交通局牵头,督促出租汽车协会修订出租汽车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设立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休息、学习的场所。
(八)落实职能部门责任
由市监察部门对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推诿、延误、不履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取得成效。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共同研究探讨整治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级各单位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同时,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检查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等进行督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三)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各单位要周密决策,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尽职尽责,共同组织开展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务必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做到秉公执法、公正执法、一视同仁、不徇私情。
(四)沟通信息,确保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跟踪了解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以便共同采取应对措施。遇有重要和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讲究工作方法,细心体察民情,耐心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落实值班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举报电话畅通和举报案件及时受理,做到举报投诉案件受理、督办、查处均有记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较大规模地到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甚至越级到省、或进京上访的,由市信访部门牵头,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县(区)交通、物价、公安等部门领导及相关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疏解和劝导,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发生20辆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集结罢运的,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物价局各指派一名领导,3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座谈,了解情况,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出租汽车罢运集结所在地政府分管治安领导,率相关执法部门人员(不少于20名)到现场,负责疏散罢运车辆,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态扩大。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直各成员单位一名领导参加,组织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生20辆以上出租汽车驾驶员集结罢运或出现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市直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领导及各县(区)分管治安的领导,务必在第一时间率领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出租汽车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出动执法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主要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负责疏散本辖区企业的车辆,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个别带头闹事、煽动、蛊惑人心、强行拦阻出租汽车参与罢运闹事的人,遏制事态扩大;交警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直各成员单位领导一名参加,组织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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