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文号:厦规〔2011〕32号
颁布日期:2011-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管理的通知

厦规〔2011〕3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法【2010】151号)的精神,为加强对公开出让用地的规划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拍挂”土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批办法,规范土地“招拍挂”出让后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将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统一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标准格式

今后公开出让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按附表的标准格式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限制性和建议性三类,具体详见附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标准格式》)。

二、规范用地出让后受让人提出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

(一)强制性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强制性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四至、用地性质(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土地公开出让后受让人(竞得人)不得申请变更。

(二)限制性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限制性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详见附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标准格式》。限制性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先经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按下列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1)受让人将申请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

(2)市规划局办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复文件;

(3)受让人与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4)受让人向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议性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建议性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详见附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标准格式》。在土地公开出让后申请变更建议性规划设计条件的,须经市规划局审议同意。市规划局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

调整建议性规划设计条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让人将申请报告、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

(2)经市规划局研究同意后,给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三、规范用地出让后非受让人原因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要求

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中强制性要求的,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如受让人同意调整,按限制性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程序办理;受让人不同意调整,则按退地程序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标准格式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