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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修改《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1年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厦国土房〔2012〕375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修改《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1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提升城市品质,鼓励我市坡屋顶设计,经研究,对《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1年版)》(以下简称“细则”)相关条款作补充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细则第4.2.6条修改如下:
4.2.6条后加“单位建设的房屋,檐口出挑宽度不大于0.90米的除外”。
修改后本条全文:4.2.6阳台、挑楼、挑廊、檐口,在房屋独立使用的晒台、退台上的投影面积部分,按其围护结构范围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单位建设的房屋,檐口出挑宽度不大于0.90米的除外。
二、将细则第4.2.13条修改如下:
4.3.13条后面加“单位建设的房屋,檐口在房屋独立使用的晒台、退台上出挑宽度不大于0.90米的投影面积部分”。
修改后本条全文:4.3.13阳台、挑楼、挑廊、檐口,在房屋公共的晒台、退台上的投影面积部分。单位建设的房屋,檐口在房屋独立使用的晒台、退台上出挑宽度不大于0.90米的投影面积部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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