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推进国土房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推进国土房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推进国土房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综治办、市司法局《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司[2012]25号)精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调解国土房产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经研究,在各国土房产分局原有的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行业性、专业性国土房产调解组织,完善国土房产系统的调委会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土房产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专业调解小组
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210号),全市五个国土房产分局已设立国土房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设在国土房产分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国土资源所设立国土资源人民调解小组。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兼任国土资源纠纷信息员。
在此基础上,我局决定设立国土房产纠纷调解委员会,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
国土房产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郭俊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员:陈国荣政策法规处处长
曾卫国办公室主任
陈和钦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处长
王胜房地产权籍管理处调研员(负责人)
常宪亚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
卢海林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周荣洲地质矿产管理处处长
徐必新局信访投诉中心常务副主任
国土房产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性调解小组,一个综合性调解小组,组长由该项调解小组所挂靠的业务处处长(负责人)担任,具体案件的调解员由组长指定所挂靠的业务处工作人员担任:
1.土地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小组(挂靠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
2.房地产权籍纠纷调解小组(挂靠房地产权籍管理处)
3.房地产市场纠纷调解小组(挂靠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4.土地利用纠纷调解小组(挂靠土地利用管理处)
5.地质矿产纠纷调解小组(挂靠地质矿产管理处)
6.国土房产纠纷综合调解小组(挂靠政策法规处)
二、国土房产纠纷调解委员会各调解小组主要任务与调解基本原则
(一)主要任务
1.调解国土房产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土房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3.总结分析国土房产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调解基本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国土房产纠纷调解的受理范围与工作程序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厦国土房〔2012〕58号)执行。
四、行使(受委托行使)国土房产管理职权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厦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参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210号)要求,在2012年10月30日前分别成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
五、各有关业务处、单位要充分重视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工作的开展,积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规范我局的国土房产纠纷调解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每月25日前应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建设进度和调解工作情况报送局政策法规处汇总,以便向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2年10月5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