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审批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审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审批管理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2〕220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局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审批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可提出延建申请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局或分局依约定或规定提出申请,重新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但延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局或分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给予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重新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从补充合同或补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用地单位,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由交地方(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或区属土地储备实施单位)出具交地存在问题相关证明;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用地单位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由国土、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调整说明函;
3、因国家或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说明函;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各区政府、市(区)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函;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各区政府、市(区)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函;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由各区政府、市(区)直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说明函。
三、特殊情形报市政府研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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