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承租资格再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承租资格再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厦国土房〔2010〕20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承租资格再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0〕2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承租资格再审核工作,经研究,制订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承租资格再审核操作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一Ο年七月九日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承租资格再审核操作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保障性租赁房租赁期满承租资格再审核(以下简称资格再审)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房的使用管理和退出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租赁房相关部门应按照“严格准入、规范退出”的原则,做好资格再审工作。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
第四条申请继续承租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
(二)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承租期间家庭人口、户籍发生变化应提供相关证明;
(三)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四)拥有房产、汽车、投资(含股份)等资产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申请继续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应当诚信申报,并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对承租户提出的续租申请,相关部门主要审查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承租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是否仍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二)确定承租家庭租金补助比例及物业管理费补助比例。
第七条保障性租赁房资格再审涉及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的认定标准和控制标准按我市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标准执行,家庭收入为提出继续承租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房继续承租申请和审核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和受理。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在租赁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向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户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保障性租赁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审查和认定。保障性租赁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保障性租赁房原租金补助发放部门。租金补助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确定租金补助比例后,报市公房管理中心。
(四)市公房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后,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市国土房产局审批后,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
第九条经审核公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各租金补助发放部门应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和《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
第十条租赁合同期满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按规定收回保障性租赁房。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