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0]159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六月三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我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起草并以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局名义发给机关相关处(室)、分局和局属事业单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管理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科学、民主原则,负责起草任务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以下统称“起草机构”)应组织对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条款进行充分论证,在必要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和听取有关行政相对人和社会人士的意见,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组织论证规范性文件时,起草机构应当通知局有关业务处(室)、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参加,并做好论证记录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在论证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起草机构和有关业务处无法就有关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机构报分管业务领导协调解决。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经过充分论证并达成共识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由起草机构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说明。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起草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供给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核:
(一)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被征求意见对象的主要反馈意见和对重点条文的说明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等。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法制局审核之前,起草机构应送相关部门领导会签。
第六条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后,以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局领导签发。
第七条为了便于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备案工作中准确把握,结合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实际情况,下列文件不需要事先报送审查:
(一)涉及局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人事任免决定和对某一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各类应急预案,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等通知,转发上级文件但没有新增内容的,生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
对于一些把握不准、无法明确文件性质的,应事先与局政策法规处商议确定。
第八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擅自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九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流行性疾病、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先行发布实施,并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将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送交市法制局。
第十一条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厦国土房〔2009〕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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