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实行行政审批统一收发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文号:厦国土房〔2009〕151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实行行政审批统一收发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9〕151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实行行政审批统一收发件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九年五月四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实行行政审批统一收发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形成科学有序、合理顺畅、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转变,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由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的通知》(厦府办[2009]14号)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统一收发件是根据申请人申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松柏大厦3楼)、第一工作站(闽南大厦1楼)、第二工作站(海沧分局大楼1楼)、第三工作站(集美土地所1楼)、第四工作站(同安分局大楼1楼)、第五工作站(翔安人力资源大楼2楼)或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大厦3楼)、各分局综合服务大厅或纳入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收发件窗口进行统一受理,办理完毕后再由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的服务制度。

第三条实行统一受理和送达的事项主要包括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所涉及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法定备案事项。

第四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7项:

01土地使用许可

——建设用地许可

——临时用地许可

02改变土地建设用途许可

03房屋拆迁许可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先行拆迁许可

04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05商品房预售许可

06采矿许可

07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第五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9项:

01征地补偿费用审核

02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03编制绘制、展示地图审查

04直管非住宅公房转租(含视同转租)审批

05申请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审核

06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07单位售房资金提取使用审批

08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分配方案审批

09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审核

10提高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审批

11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12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核

13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

1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跨行整体转移审批

15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16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17土地房屋权属抵押登记

——抵押权设定登记

——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注销登记

18土地房屋转让审批

19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补证、更正、换证审核

第六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法定备案事项2项:

01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0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第七条为便于监督和管理,对已进驻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的审批业务,原则上继续由其统一受理和统一发件。对已经实行由窗口统一受理的审批业务,不得采取由窗口和业务处室多头受理方式办理,也不得由窗口统一受理后,再由业务处室采取“体外循环”方式进行退补件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对尚未纳入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五个工作站或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各分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法定备案事项等相关联的审批业务,各处室、部门应当从便民的角度,进驻前述各窗口统一收发。

第九条收发件办理程序由收发件窗口登记、受理,业务处(科)室办理完毕后,由收发件窗口通知申请人、发放办结证件等环节组成,依如下程序进行:

(一)收发件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办事项进行收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

申请人直接到业务处(科)室申请办理的,业务处(科)室应告知其到收发件窗口进行登记。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补办件),收发件窗口承办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办事项,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到收发件窗口重新登记。

(三)收发件窗口承办人在接受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受理的,业务处(科)室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

(四)业务处(科)室办理完毕后,将办结证件和送达文书(填写完毕)交收发件窗口,由收发件窗口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到收发件窗口领取审批文件或审批证件。

第十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据单,对即办件则即来即办,非即办件必须在承诺期限内按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五个环节办理,联办件按联合办理审批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在统一收发件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局监察室、办公室和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跟踪落实各业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统一窗口受理运行情况,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每年度的监督检查情况于次年的四月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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