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9〕170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有效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备案工作机制,特制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我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起草并以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局名义给局属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管理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凡以我局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任务的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行文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初步审查后转送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
(一)报送市法制局审查的公函;
(二)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被征求意见机关的主要反馈意见和对重点条文的说明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等;
规范性文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联合承担起草的,由主办的处(室)、单位负责送局政策法规处初步审查。
第四条为了便于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备案工作中准确把握,结合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实际情况,下列文件不需要事先报送审查:
(一)涉及局内部事务的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人事任免决定和对某一具体事项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各类应急预案,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等通知,转发上级文件但没有新增内容的,生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
对于一些把握不准、无法明确文件性质的,应事先与局政策法规处商议确定。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擅自发布的我局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六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流行性疾病、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先行发布实施,并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发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流程如下:
业务处室拟稿——政策法规处进行初审——报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市法制局法律审查通过后,业务经办处室从内部办公网上行文——政策法规处会稿——其他相关处室会稿——办公室审查——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局领导先后审核——局长签发。
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将该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送交市法制局。
第八条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操作规程》(厦国土房〔2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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