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按市场评估标准调整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按市场评估标准调整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等 | 文号:厦国土房〔2009〕367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按市场评估标准调整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9〕36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推进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接轨,扼制转租牟利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扶持自主经营商贸企业的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根据《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按市场评估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式
统一按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标准
以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均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的月租金算术平均确定(详见附表)。
三、调整范围
单位或个人租用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非住宅用房从事商业、办公、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包括将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均属租金调整范围(公开招租的非住宅用房除外)。
四、租金评估成果使用期
租金评估成果使用期为三年,三年后根据本市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五、缓调范围
(一)为了扶持商贸企业的发展,维护商贸企业的经营稳定性,直管非住宅用房由承租人自主经营的,承租人可提出申请,经市国土房产、财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可缓调租金,保留原租金,缓调期限最长一年。
(二)行政、军队、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及电影院、幼儿园、农贸市场、博物馆、新华书店等公益事业租用的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按市场评估租金的70%计收。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租金标准仍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厦府办[2002]152号)执行。上述单位将租用的直管非住宅用房部分或全部用于转租的或经营其他用途的,按市场评估租金进行调整。
六、减免标准及方法
对国有、集体老企业减免标准及方法仍按《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执行。
本通知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ΟΟ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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