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 文号:厦贸发内贸〔2010〕42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贸发内贸〔2010〕428号
各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请从厦门市经贸信息网(www.sme.net.cn)下载(首页—政务资讯—国内贸易—表格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贸发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从我市拍卖企业中指定可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公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
获得省经贸委指定可在全省范围内拍卖公物的企业可不经市贸发局指定,直接在我市从事公物拍卖活动。
第五条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方式和程序及时公开。
第六条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全部予以指定。
第七条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的6月20日至7月2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现有已被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8月31日止。
第八条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3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拍卖成交额2000万元以上;
(三)有2名或2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申请公物拍卖的企业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受理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指定年份(双数年份)的6月20日至7月20日。市贸发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
(二)公示:经核实,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市贸发局在7月31日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贸发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贸发局在8月31日以前做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
(四)公布:市贸发局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后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条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市贸发局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在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市贸发局作出书面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之前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