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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厦府办〔2010〕259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0〕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制定的《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
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工业用地增容政策区外(厦府办〔2010〕80号规定)用地性质与片区控规不符的增资扩产工业用地增容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受理对象
1.已有工业建筑拟增容的扩建项目。
2.原有未建工业用地拟增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受理要求
1.将厦府办〔2010〕80号规定受理要求的第6条修改为"增容建设部分仅限生产用房,不含双控指标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2.在厦府办〔2010〕80号规定受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1)增容建设项目环评须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2)增容建设项目能评须经经发部门审核通过。
其它受理要求参照厦府办〔2010〕80号规定。
第四条其它规定
1.符合以上要求的工业用地增容建设,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增容免收土地出让金。
2.工业用地增容政策区外用地性质与规划相符的增资扩产工业用地增容建设的审批管理参照厦府办〔2010〕8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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