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厦府办〔201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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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明确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教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工作任务,督促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开展厦门市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育强区”创建活动,促进我市教育科学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和《厦门市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开展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职责、范围和对象
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各区的镇。督导评估的对象是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
㈠镇人民政府自评。镇人民政府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每年年初将评估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加强过程管理,抓好落实。年终对照各项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自评。同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
㈡区级复查。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汇总分析各镇人民政府自评情况,组织区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查,一般两年一轮。复查后30天内下达书面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和政协。评估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㈢市级抽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镇人民政府自评、区人民政府复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督导评估抽查。市级抽查一般提前60天通知有关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于市级抽查前15天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供抽查材料。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据此开展评估工作,形成反馈意见,向被督导评估的镇人民政府口头反馈抽查意见,在之后20天内,下达督导评估抽查意见。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抄送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市级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市督导评估结果列入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社会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
五、切实加强对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建立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加强行政监督,确保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把对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两项督导”、“教育强区”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推进区域内教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对教育工作先进镇,对推动教育工作力度大、政绩特别突出的镇党政领导给予表彰奖励;对推动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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