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厦府办〔2010〕80号
颁布日期:2010-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26次会议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工业用地增容建设审批管理的办法

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为便于规划管理,统一许可条件,规范工业用地增容建设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用地增容政策区增资扩产工业用地增容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受理对象:

⒈已有工业建筑拟增容的扩建项目。

⒉已有工业建筑拆除后拟增容的建设项目。

⒊原有未建工业用地拟增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受理要求

⒈申请人与土地权属人相一致。

⒉无土地闲置行为或者已按规定进行了土地闲置处理。

⒊土地用途未改变。

⒋不改变原土地使用年限。

⒌不改变原有土地面积。

⒍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7%、20%,满足《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符合《厦门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技术标准细则》(厦规〔2007〕127号)要求。

⒎报建项目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交通组织、市政配套等条件。

⒏岛内工业用地上申报增容建设的单位必须是由市科技局认定属高科技企业,或由市经发局认定的高产出比且由市环保局审核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

⒐在岛外生活旅游区周边早期已形成的成片工业区或规划新的工业区内,高耗能、污染大的企业不得申报增容建设。岛外早期规划为工业用地,未来规划为城市发展用地且近期还未能实施城市化的,申报增容建设的单位必须是由市科技局认定属高科技企业,或由市经发局认定的高产出比且由市环保局审核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

第五条其他规定

符合以上要求的工业用地增容建设,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增容免收土地出让金。

附件:《工业用地增容政策区一、二》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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