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办办函〔2012〕22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月19日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厅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厅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发布、维护和更新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和答复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厅机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二)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计划等;

(三)管理政策类:厅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监督类: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五)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

(七)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八)其他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程》,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处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会同厅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政府公报、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厅门户网站是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九条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办处室在核签《发文稿表》时,同时审签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意见,由拟稿人对拟制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并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厅办公室在核稿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意见。重要的业务信息以及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三)在文件印制完成后,主办处室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省建设信息中心上网。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厅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厅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厅办公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各处室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送主办处室办理。

(三)主办处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答复件,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呈主办处室的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由厅办公室会法规处和监察室,研究如何答复,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需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自主办处室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经上述程序审批后的答复件,应当尽快答复申请人。其中,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主办处室给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第十五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二)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依法不属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主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而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主办处室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第十八条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40号)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厅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

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各类咨询(含来电或面访等)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费用以及费用来源等。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凡是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厅办公室会同厅监察室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和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等。

厅办公室会同厅人事处负责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国办发[2008]36号文第16条规定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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