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9〕42号
颁布日期:2009-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六日

潮州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对电力能源的需求,解决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为电网建设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保证我市电力稳定供应,实现潮州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必要性

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电网建设能有效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能源的需求。由于电网项目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因而电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可能碰到的问题和困难更多。各级各有关部门、供电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设立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

(二)市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协调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确定电力线路路径方案。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支持电网建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供电企业要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将电网建设与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县(区)、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对其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县(区)、镇(街道)的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可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限制该地区的用电增容报装。

(五)变电站用地选址于农用地,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用)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配合。

(六)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适当比例提取并统一安排使用,由供电企业在电网建设费用中支付。

三、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要定期向县(区)电网建设联席会议报告电网项目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省建设厅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县(区)、镇(街道)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因特殊原因,当地政府要求修改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且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四、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费用,由供电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一律免除。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补偿,补偿工作由县(区)、镇(街道)按照《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四)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经县(区)、镇(街道)以及线路沿途村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五)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区)、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供电企业施工;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五、快速办理电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与国土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区)、镇(街道)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征地委托书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除外)。

六、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将电网规划纳入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供电企业应在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提前将电力专项规划上报同级规划主管机关。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纳入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随意变动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协商解决。

(二)供电企业编制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征求县、区规划主管机关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区规划主管机关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回复。涉及跨县(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县(区)之间无法协调,由上一级规划主管机关协调,供电企业协助。

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区)、镇(街道)尽快开展变电站征地、确定电力线路路径等工作。

七、提高电网建设项目办事效率

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须在有关规定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以便电网建设项目能同步在各相关部门开展申请报批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八、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办理完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电网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市、县(区)规划部门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证明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三)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在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对资料不全但承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先办理建筑工程许可手续,待资料补齐后,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简化环保和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各级环保、水利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在公开承诺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或预审意见。

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意义及群众关心的电磁辐射等问题,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供电企业要通过印发宣传单、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对人民群众的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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