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2012〕96号
颁布日期:2012-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

东府〔2012〕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权属界线调查工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申报工作。

三、登记范围:我市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登记范围。

四、登记对象:全市每个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登记时间:受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期限至2012年12月31止。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五)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办理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三)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为土地登记的收件地点;

(四)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宗地情况、权属审核结果和拟登记结果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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