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佛山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佛山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佛山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农业污染减排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佛山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现就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时限、条件、标准、实施程序和资金管理等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时限
2013—2015年市财政安排1,200万元作为佛山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该笔资金(一)对2012—2015年建成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范围为全市五区;(二)对2012—2015年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实行“以奖促治”,奖励范围为高明区和三水区。
各区要参照市的做法,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二、奖励条件
(一)对生态示范创建的奖励。奖励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条件是命名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文件确认。
(二)对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奖励。结合我市农业源减排实际,确定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含1,000头)及纳入国家、省减排任务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工程,鼓励年出栏量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进行治理。对符合《佛山市“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技术指导意见》要求并通过验收的生猪养殖场,予以奖励。同时,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鼓励治理工程在2015年上半年建成。对2015年下半年建成治理工程的养殖场,奖励资金减半。奖励条件如下:
1.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猪场: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粪便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堆肥后农业利用”,粪污水采取“厌氧—好氧—多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农业利用”等国家认可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2.年出栏量1,000—3,000头(含1,000头)的猪场: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粪便采取“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堆肥后农业利用”,粪污水采取“厌氧—多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农业利用”等国家认可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
3.年出栏量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完善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和废弃物储存等设施,原则上应建设沼气池和沼液贮存池,建设多级深度处理系统,粪污水经深度处理后完全农业利用或水产养殖。
(三)对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的奖励。结合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际,鼓励不在镇级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的村,建设分散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符合《佛山市“十二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出水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村,予以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对生态示范创建的奖励。国家级生态乡镇奖励10万/个,国家级生态村奖励5万/个。
(二)对建成污染治理工程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奖励。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10%、奖励资金上限为8万/间;年出栏量3,000头以下的猪场,奖励标准最高为治理工程总投资的10%,其中,年出栏量1,000—3,000头(含1,000头)以下的猪场奖励资金上限为3万/间,年出栏量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奖励资金上限为1万/间。要求高明区、三水区相应建立奖励资金,原则上省、市、区补贴总额不低于治理工程总投资的50%。
(三)对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村(居)的奖励。共预留200万元,奖励标准最高为工程总投资的50%、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各村(居)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明确工程建成后运行费用的来源,以确保整治的持续效果。
四、实施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申请程序。原则上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的申请按年度进行。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相关单位于每年2月底向区提出申请(2015年下半年会增加一次申请机会,届时另行通知),经区生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环境保护、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审查汇总后,于3月底报送市生态市建设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生态办)。
(二)申请材料。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建成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居)需要提交申请函、申请表(详见附件)、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投资证明、环保监测报告。
(三)验收程序。对于申请奖励资金在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的项目,由市生态办组织专家验收(已获得环境保护部生态示范创建命名文件的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生态村不需市内验收)。对于申请奖励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各区组织验收后于5月底前向市生态办汇总申请本区的奖励资金并附工程验收材料。市生态办按照设定的奖励标准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将市级奖励资金划拨给各区财政,再由各区财政按程序拨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五)监督程序。各区要加强申请奖励资金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区要加强对获得奖励资金项目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附件:1.村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
附件1
村农村环境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盖章处)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由项目所在村填报
项目类别
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占地面积(亩)
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纳污范围人口数(人)
村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名称
开户账号
项目建成时间
投资金额(万元)
处理工艺
申领金额(万元)
由区部门填报
处理能力
投资金额(万元)
处理工艺
奖励金额(万元)
区相关部门意见:
市生态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附件2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农村环境保护
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盖章处)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由养猪场业主填报
项目类别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养殖场名称
法人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名称
开户账号
养殖场(区)生猪年出栏量(头)
完成治污设施累计投资金额(万元)
污染治理模式(对照补贴标准进行填写)
申领金额(万元)
由区相关部门填报
养殖场(区)生猪年出栏量(头)
完成治污设施累计投资金额(万元)
污染治理模式(对照补贴标准进行填写)
奖励金额(万元)
区相关部门意见:
市生态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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