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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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七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发〔2009〕13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原市公用事业局除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管理和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推进住房发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五)加强城市地铁与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调研、方案制定,指导监督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议。
(四)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五)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城市地铁与轨道交通的建设,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
(六)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和协调工作。
(七)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下称“三旧”)改造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八)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
(十)组织编制城镇燃气的发展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燃气工程的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对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行政、后勤、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新闻宣传、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信息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承担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法规科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工作;负责办理相关的提案、议案、信访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的评估;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工作。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组织拟订住房和房地产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机制;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组织;负责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
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调研、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指导各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区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指导房屋租赁和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
(五)城乡建设科(挂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新城区启动区以外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上报工作以及指导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铁与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参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结算协调工作;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城镇燃气的发展计划,指导全市燃气工程的组织实施;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六)建筑市场监管科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建筑业、勘察设计业诚信管理机制;负责清理拖欠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工程款工作;负责核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建设工程全市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执行;指导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组织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执行;指导全市各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承担全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设计科技科(挂总工室牌子)
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发展规划和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指导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九)审批服务科
承办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变更工作;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党群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报批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内工作人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聘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三旧”改造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贸易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
(三)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行政编制3名,由市纪委、监察局单列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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