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各处室(部)、机关服务中心、安居办:
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变更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流程,现将《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规划设计部反映。特此通知。附件: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提高投资效率,严格管理设计变更行为,明确设计变更程序、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代建及企业提供自用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设计变更指设计单位对已经审查实施的施工图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内容(包括功能、规模、设备、材料、工程量等)、设计标准及技术标准的修改,以及对施工图设计缺漏的完善和设计增补。设计变更包是指当一个专业的设计变更引起其它专业设计修改时,所影响的其它专业应同时完成相关的设计变更,并同时呈送审批。以上所有专业的设计变更合称一个设计变更包。
第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施工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并及时归档。
第五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按月度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业主、代建、设计、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控制管理
第七条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能对规划布局、原方案设计构思、建筑规模、等级、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功能体系、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节约投资的原则,避免对工程安全、造价、建设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第九条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并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包括各专业的配套变更及由此导致的废弃工程。
第十条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不允许分解变更,且设计变更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原则上十个日历天完成。
第十一条各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绘制设计变更图纸。重要的设计变更必须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二条未经审批的任何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下发,更不能用作工程施工依据和竣工结算依据。若因施工单位擅自接收设计变更文件,由此带来一切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对于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业主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加盖工程业务章后发给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公司发变更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此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图如实反映。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按编号纳入工程管理档案。规划设计部为设计变更管理部门,并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条文解释。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依据
(一)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的复杂程度、对工程造价、建设工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
(二)当一个专业的设计变更引起其它专业设计修改时,设计变更应以设计变更包的内容为分类依据。
第十五条Ⅰ类设计变更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变更设计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内容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部位;对外部群体景观、主要使用功能、施工方案有重大影响的。如:大面积地基处理,大面积路基路面结构,群体建筑立面效果,房屋建筑、桥涵的主要基础型式,设备系统主要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材料和设备等;
(二)单项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0万元以上者。
第十六条Ⅱ类设计变更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变更属于Ⅱ类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内容涉及到一般设计原则、次要体系、次要部位;变更内容相对独立,对整体布局、主要受力结构、使用功能和外部群体景观产生一般影响的。如:建筑物局部平面,道路、河涌、管线局部走向或控制高程,局部地基处理,局部路段路基路面,房屋建筑或桥涵基础局部方案调整,室内装饰,非主要材料和设备等。
(二)单项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者。第十七条Ⅲ类设计变更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变更属于Ⅲ类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内容不涉及到系统,仅是功能性的调整、代换;未发生技术性变化,其发生是局部的、个别的、单一的。如:道路、河涌、管线局部走向及控制高程、局部路段路基路面、边坡、房建、桥涵单一构件、基础局部尺寸、门窗、屋面、一般材料、管材局部代换、更换等。
(二)单项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者。
第十八条Ⅳ类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内容对局部设计影响微小,不涉及到功能。
(二)单项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者。第十九条设计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以只需满足分类之一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如有不同意见时,由设计变更管理部门报分管办领导确定。
第四章设计变更程序及审批设计变更程序包括设计变更的申请、设计变更的审批和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的程序施工、设计、监理、代建、业主等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必须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设计变更批准后,由规划设计部将“设计变更审批表”交一份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的报批、审核由提议单位填报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分析资料,经其主管负责人(施工单位应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应为项目负责人、业主单位应为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填报“设计变更审批表”(包括原设计情况、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内容、工程数量、造价与原设计造价的增减)。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属于Ⅳ类设计变更,经合同预算部审核后,由规划设计部领导审批。
(二)属于Ⅲ类设计变更,经合同预算部及规划设计部审核后,报分管规划设计部的办领导审批。
(三)属于Ⅱ类设计变更,经合同预算部及规划设计部审核后,报分管合同预算部及规划设计部的办领导共同审批。
(四)属于Ⅰ类设计变更,由合同预算部、规划设计部初审,分管合同预算部及规划设计部的办领导复审,报办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必须按“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程序进行。对于未经程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对违反规定造成项目投资失控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设计变更各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的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他专业影响等应详细说明,并应按照要求提交设计变更文件,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或设计变更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划设计部有权退回。第一次被退回作口头警告处理;第二次被退回,规划设计部将出具书面警告,累计两次书面警告按一次一般违约处理。
(二)设计单位对其他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应本着维护规划及设计构思和控制投资的原则,在不降低使用功能和设计质量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提出详细的审核意见,并提交完整的变更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设计咨询单位的职责设计咨询单位应结合业主重要建设标准、重大技术要求、技术选型、技术参数,对Ⅰ类、Ⅱ类设计变更(有重要建设标准或重大材料、结构形式、设备系统、技术要求变更时送审)的技术合理性和设备选型等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对重大设计的变更组织专项评审会,为变更审批提供技术论证依据。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职责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Ⅰ类、Ⅱ类、Ⅲ类及住保办委托审查的其它类型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实事求是加注明确具体意见,最后签名和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以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合理提出变更要求,并明确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经项目经理审查同意加盖公章后,呈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以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根据监理规范,合理提出变更要求,经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加盖公章后,呈工程建设部审批。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应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投资等方面的因素,结合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签署具体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呈工程建设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部的职责工程建设部应对设计变更依据、原因、类别及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设计变更的可实施性和是否符合相关已经签署的施工合同规定,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工期延误给出明确意见,并对设计变更工程预算费用数额是否属于合同外计价签署具体意见。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对各级领导现场指示发生的设计完善、变更,及时告知规划设计部,并于24小时内将有关调整内容以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送规划设计部备案,避免出现竣工结算时补签手续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规划设计部的职责规划设计部应对设计变更文件从设计技术规范、质量、深度要求和是否有变更肢解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并结合规划、初步设计和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等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负责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合同预算部的职责合同预算部应对设计变更按照合同规定对造价进行审核,并结合采购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投标限价)对设计变更的分类及工程量、材料设备等进行审核,对是否有发生变更肢解进行复核,签署具体意见,负责组织月度投资控制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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