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源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1〕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从保障民生,增进民生福祉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符合河源实际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二)总体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一)保障性住房以公租房为主体。逐步将全市现有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周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成年住房困难孤儿、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以及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三)实行分类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其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等途径解决住房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四)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发展小户型公租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确定。其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租金标准计收,不予发放租赁补贴。(五)以需定建,轮候保障。市、县区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定建设规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1.开展需求申报。按照市、县区政府公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2.组织审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企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一并送当地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复核。3.完善统计建档。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统一在当地政府公众信息网和住房保障管理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造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文档。4.制定建设规划。市、县区政府根据需求对象申报情况,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逐年分步解决、定期轮候的原则,组织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5.定点登记需求。市、县区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项目选址地点和建设方案,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定点需求登记结果应在政府网站上公示。6.实行轮候保障。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定点需求登记情况,对保障对象按申请时间先后实行轮候分配。在同等条件下,现役和退役军人、残疾人、引进人才优先轮候。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加强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动态监管,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租住公租房的应自收到取消保障资格10日内退出租住的公租房。(六)创新建设模式。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市、县区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对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2.社会投资建设。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3.单位自筹建设。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4.开发项目配建。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5.各类园区集中配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套建设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等模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分割转让。(七)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1.严格准入管理。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强化准入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规范分配管理。加强对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3.健全退出机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腾退房源,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
三、落实住房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一)规划保障。1.定期编制规划。市、县区政府要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2.适当提高容积率。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适当预留公共绿地,并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公租房项目规划设计要遵循建筑节能要求,外观立面应尽可能体现客家建筑风格。(二)土地保障。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2.确保用地供应。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供应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市、县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三)资金保障。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市、县区政府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2.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租房建设。3.规范发展企业债券融资。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发行企业债券、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平台。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试点。积极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积极探索通过商业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公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四)体制保障。1.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市、县区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责审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建设及融资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年度预决算等事项。2.设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将市、县区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更名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城乡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3.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设立市、县区住房保障物业服务中心,为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具体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申请、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配备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市、县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四、加强领导,统筹落实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并于2012年6月中旬前将本县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市编办、发展改革局、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金融工作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税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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