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粤建房〔201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监管,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决策和执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分级负担,各级联动;整合资源,保护投资”的原则,加快建立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能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完善和改造市、县房地产登记簿系统为重点,以房地产登记数据为基础,建立“一个数据中心、一个应用平台、一个信息门户”(即建立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数据中心,设在市房管局信息中心);建立河源市住房信息管理及分析应用平台;以“河源房管网”为基础建立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门户网站。实行“数据一体化、平台一体化、信息共享一体化”,逐步实现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系统联网,县级系统与市级系统联网。
三、工作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底前)。
制定河源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编制数据标准,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6月~12月)。
1.2011年6月底前,落实系统建设经费;
2.2011年7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数据中心硬件(服务器等)的采购、设备调试;
3.2011年8月底前,完成市、县房地产登记簿系统的改造完善和房地产登记历史数据的清理、录入;
4.2011年10月底前,市区完成房地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房屋登记问题;县级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根据各县具体情况确定时间表;
5.2011年12月底前,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前)。
2012年1月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将对市、县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进行检查;2012年2月份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改进,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验收。
四、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为加强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专责小组,由分管住房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局。各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推动本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系统建设内容、功能、建设费用等进行审核,为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为市、县网络连接提供保障;
2.市财政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和维护资金,并对该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4.市房管局:负责拟定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规范、制订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各县推进房地产登记簿系统完善、房地产登记历史数据清理录入,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硬件设备采购报批;组织系统软件的研发及实施、调试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中均明确提出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问题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人民政府的约谈和问责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明确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考核问责机制,列入督查范围。因此全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首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按时建成。
(二)落实资金投入。各级要按《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建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系统建成后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县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县政府负责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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