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重视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是美化城市,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户外广告环境的迫切要求;是合理利用城市资源,提高经营城市效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城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依法设置、规范管理、公平竞争”的原则,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使户外广告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审批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各有关单位依法管理市区户外广告。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市工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资格、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并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市城监大队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常规监管单位,负责对市区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常规监察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的,应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再报市城管局审批发证,凡未取得市城管局《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的均视为违法违规设置行为。公路用地范围是指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计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
三、科学合理规划,严格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和形象的重要体现,必须按规定设置,使户外广告真正起到美化城市的作用。
(一)科学规划。由市城管局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对市区公园、广场、“一江两岸”和主要道路两旁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编制《河源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管局必须按照规划布点要求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二)设置审批。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单位(人)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后,持有关资料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见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城管局审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由市城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己开发的楼盘范围内设置与本楼盘有关的户外广告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自己的厂房、门店空间设置宣传自产自销商品或形象的户外广告,不属于占用公共资源行为,但须报市城管局审批。
2.凡是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对该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的影响程度。申请人必须出具建(构)筑物设计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的明确意见。在他人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得物权人同意。
3.在市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展销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牌匾、灯箱、挂旗、标语、标识牌等),须报市城管局审批。
4.公共地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牌的设置,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版面制作要求。
1.凡在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其造型设计应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外立面平行,不得超出外立面;广告设施的最高限度为建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下沿应有一定的漏空以减轻风压。
2.设置贴墙式广告的,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门窗、玻璃幕墙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规格尺寸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门店招牌应成水平状布置在建筑物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的统一高度处,平贴于墙面或飘檐竖板上。
3.门店、商场、酒店、旅业、各类娱乐场所原则上实行“一户一牌”,原则上不得设置悬空式广告,如确实需要,申请人(业主)须向市城管局报批。
(四)工艺制作要求。
1.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牌,必须配套灯光设施,版面制作宜采用霓虹灯、射灯、电子显示屏、LED管灯或LED管带等材料。
2.制作墙体镶嵌式广告应采用内光源,电脑喷绘画面,周边要加设宽度比例适当的霓虹灯或LED管边框。
3.广告灯具设置要适当,应采用内透光源、霓虹灯、LED管灯或LED管带等形式,灯光不得直射居民住户内,不能形成光污染。
4.凡在公园、广场、沿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版面制作宜采用三面翻滚动式、电子显示屏或LED显示屏,外缘滴水线不得超出道路或建筑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和侵犯他人物权的;
4.利用人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政府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影响城市景观及重要景观廊道、路段的;
7.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四、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提高经营城市效益
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提高经营城市效益,对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运用市场化手段,实行有偿使用。
(一)利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以拍卖招租的方式出让使用权,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对原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期限已到并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含T型立柱广告牌、三面立柱广告牌、落地式广告牌、挂旗、灯箱等),由市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广告资产确认公告,广告资产所有人须带齐有关资料到市城管局进行确认,市政府依法收回以上广告牌产权。对不影响市容和安全,符合设置要求的广告牌由市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原资产所有人广告牌残值,由市政府委托市城管局与该广告牌资产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该广告牌所有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城管局统筹管理。对不符合设置要求和不接受市政府补偿的,由市城管局向该广告牌资产所有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广告牌资产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限期为7天,逾期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市政府收回的广告牌按照上述原则实行公开拍卖招租。
(三)在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建筑物天面或立面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招租,所得收益由政府和业主按4∶6比例分成。
(四)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过境公路两侧未经市城管局批准而由公路部门同意设置的大型户外立柱广告牌,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招租拍卖工作由市政府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拍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坚持齐抓共管,营造良好广告环境
市政府成立户外广告清理专责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城管、工商、公路、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户外广告的清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市城管局应严格依法审批户外广告设置,对市区户外广告牌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现场界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给予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市工商局对未取得《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的,不得给予办理广告内容的发布、登记手续。市城监大队应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常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力遏制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行为,营造公正、合法、安全的户外广告环境。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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