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14〕103号
各县(区)环保局,博罗县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惠城区、仲恺区环保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7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称“环境应急预案”,下同)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逐步构建市、县(区)、企业三级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报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应急措施。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环境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个人的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修订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1)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3)应急救援组织有关人员联系电话;(4)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5)应急物资储备清单;(6)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十)配套的实施程序,包括(1)应急预案应急启动响应程序;(2)应急预案应急决策程序;(3)应急预案应急指挥程序;(4)应急监测方案;(5)应急事件调查程序;(6)应急新闻稿件处理程序;(7)应急事件总结评估程序等。
第八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含配套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方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一)《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本单位的概况,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3.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4.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5.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6.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与协调、污染控制与消除、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7.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生产等;
8.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9.实施与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修订等;
10.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还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1.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12.附件,主要包括:(1)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文件;(2)安全评价文件;(3)环境敏感点一览表;(4)危险废物登记文件;(5)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6)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有关人员联系电话;(7)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8)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9)厂区平面布置图;(10)重大危险源分布图;(11)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图;(12)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和应急物资、设施(备)平面布置图;(13)企业雨水、清净下水、污水和各类事故废水收集的排放管网图;(14)各种制度、程序文本等。
(二)《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可在《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内容上简化,但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类型,广泛征求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编写。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一条根据行业的环境风险敏感程度,结合惠州市的工业特点,下列十五类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我市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一)电镀、线路板企业;
(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四)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单位;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
(六)医药(特指化学药品)制造企业;
(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
(八)储存量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九)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排放企业;
(十)涉及冶炼的尾矿库企业;
(十一)国家、省和市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
(十二)大型工业企业;
(十三)惠州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管理机构;
(十四)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环境风险种类、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十五)其他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上层应急预案应注明查询下层应急预案的途径。环境应急预案应与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为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业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行之前应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临时应急预案应包括环境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与特征、预防措施、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经修改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学会或协会、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以及市或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和周边社区代表。
评估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9名,且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为3~5名,必要时可以增加。
行业、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在省、市相应专家库中抽取。
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可采用现场评估或函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现场评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估小组,落实参加评估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估前送达参加评估的人员。
(二)组织评估。评估程序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简介、环境应急预案介绍,现场踏勘,评估小组提问和讨论,提出评估意见,编写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的评估应按要素进行,评估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附表2。
(三)修订完善。应认真分析研究评估意见,按照评估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估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估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估。
(四)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估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九条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评估时间、地点;
(二)评估人员和参与单位;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应包括肯定的方面和需要修改完善的环节,并对修改后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作出说明;
(四)专家及参会人员签名表。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第二十条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颁布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颁布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县(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按以下要求进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的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经同意备案后45日内,相关文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存。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管理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首次编制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由市环境保护局抄送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存。
全市线路板、电镀、印染、皮革鞣制、电力、水泥制造(有熟料生产)等6个行业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由市环境保护局抄送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存。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污染源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产品、主要污染物种类等。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15个工作日前报举办地所在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环境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表5);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二十五条受理备案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审查表》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环境保护监察机构应当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监督管理作为监督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对本行政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三十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预案或现场处置预案的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对周围公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以免引起恐慌。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主题;
(二)演练的时间、地点和参与单位;
(三)情景描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五)对是否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三年至少应修订一次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二)政府职能调整或管辖区域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演练过程发现预案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立即修订的;
(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本部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专家评估和备案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应将新修订的预案重新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报原预案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按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款规定将新修订的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惩处
第三十四条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而不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排污许可证申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惠市环〔200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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