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市环〔201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31日

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办法

为了确保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持续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减排效益,保护全市水环境,市政府决定由市、县(区)财政对镇一级(含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运营资金予以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全市镇一级(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及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

二、补助类别及标准

1、对下列三种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给予补助:

第一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并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分别给予1800元的补助;

第二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要求,负荷率达到60%以上,出水达标排放,但未通过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1300元的补助;

第三类:主体工程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已建成,负荷率达到30%以上,出水达标排放,但未达到国家污染减排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市、县(区)财政按照每削减1吨COD分别给予800元的补助。

2、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不予补助。

3、其它类型及其它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不予补助。

三、核算方法

1、参照国家减排核查的程序和要求,以COD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校核,由各县(区)环保局初审,市环保局核定为准。

2、污水处理量和COD削减量按月核定,运营单位每月申报《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减排核定表》(附件1)

四、资金申拨

1、本补助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2、本补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下拨一次。

3、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由污水处理设施所在镇(办)填报《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经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以县(区)为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县(区)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另行拨付;市财政补助资金在县(区)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下达。

五、本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环保、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职能对审核结果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审计、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各县(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补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补助到位、专款专用。

七、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减排核定表》

2.《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减排申报核定表

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月份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补助类别

所在乡镇联系人及电话

本月累计

处理量上个月流量计计数(m3)

抄表日流量计计数(m3)

进水COD平均

浓度(mg/l)出水COD平均浓度(mg/l)

COD减排量(t)

填报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县、区环保部门初审(签章)

核定处理量

核定进水COD平均浓度(mg/l)

核定出水COD平均浓度(mg/l)

核定COD减排量(t)

初核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市环保局核定(签章)

核定处理量

核定进水COD平均浓度(mg/l)

核定出水COD平均浓度(mg/l)

核定COD减排量(t)

审核人(签名)复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说明1、附抄表日流量计读数照片;

2、附COD自动监测数据表和由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进、出水水质监测报告(至少各一份);

3、超标排放期间的削减量不能计算其中;

4、补助类别为《办法》中所列三种类别的一种;

5、本“申报核定表”一式三份,完成核定程序后,市环保局、所在县区环保局、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惠州市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补助时段

联系人联系电话

合计削减

COD量(吨)补助资金

(元)

开户行账户名称

账号

县(区)环保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县(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市环保局审核

意见

(盖章)

市财政局审核

意见

(盖章)

备注:

1、附相应时段的“惠州市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减排申报核定表”;

2、申请单位为污水处理设施所在的乡镇政府;

3、附当期县(区)补助资金银行入账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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