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交发〔2014〕330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管理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企业、替班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陆路运输管理科反映。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7月4日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
替班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企业、替班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惠州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以下简称替班驾驶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替班资格,在正班驾驶员因故未能进行正常营运的情况下,临时代替其进行营运的驾驶员。
正班驾驶员是指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固定出租汽车进行营运的驾驶员。
第四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替班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相应数量的替班驾驶员。替班驾驶员可以分为三类:
(一)公共替班驾驶员。即替班驾驶员可以驾驶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任何一辆出租汽车营运;
(二)固定车辆组的替班驾驶员。即替班驾驶员只可以驾驶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一组固定的出租汽车营运;
(三)固定车辆的替班驾驶员。即替班驾驶员只可以驾驶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固定的出租汽车营运。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与替班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为替班驾驶员购买社会保险,并发放基本工资。
第六条替班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七条替班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经出租汽车企业报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领取《惠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替班驾驶员注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1年内无累计3次以上有效服务质量投诉。
第九条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替班驾驶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从业资格申领材料;
(二)培训和日常考核记录;
(三)所属出租汽车企业或出租汽车变更记录;
(四)违章、事故及服务质量考核记录。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条替班驾驶员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制度。从业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两种。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有效期均为3年。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由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办理初始注册的替班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提出申请,再由出租汽车企业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注册申请表》;
(二)替班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寸红底数码证件照2张;
(四)《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服务质量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3);
(五)岗前培训记录;
(六)所属出租汽车企业与替班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替班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手续由替班驾驶员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延续注册须提供的材料:
(一)《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延续注册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
(二)《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三)延续教育培训记录;
(四)《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三条替班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十四条替班驾驶员变更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并在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档案中进行登记留档。
第四章从业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对申领《服务资格证》的替班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由出租汽车企业组织实施。培训前,出租汽车企业向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培训计划,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安全行车知识、服务礼仪、经营规范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培训的内容。培训考核由出租汽车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岗前培训时间(含考试)不得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在每个注册周期内不少于54学时。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教育计划、培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驾驶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当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从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条替班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违规及服务质量投诉,其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同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替班驾驶员在从事出租经营服务活动时,应当携带并按规定在出租汽车前挡风玻璃放置《服务资格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章经营。
不办理注册手续、不按照规定携带和放置《服务资格证》的替班驾驶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作为一次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替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所属服务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如违反所属服务出租汽车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正班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聘请未取得相应《服务资格证》的人员替班驾驶出租汽车的,该替班驾驶员的违规经营行为责任由出租汽车所属企业及正班驾驶员共同承担,并记入正班驾驶员的年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企业不按本办法招聘、管理替班驾驶员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注册申请表
2.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延续注册申请表
3.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服务质量承诺书
附件1
惠州市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民族
详细地址
(贴照片)
联系电话
邮编
服务单位
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次领证日期
年月日
申请服务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推荐来源
服务企业指定□主班驾驶员推荐□
替班驾驶工作履历
时间
服务单位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服务出租汽车企业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惠州市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延续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民族
详细地址
(贴照片)
联系电话
邮编
服务单位
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次领证日期
年月日
首次注册日期
年月日
上一服务周期注册日期
年月日
替班驾驶工作履历
时间
服务单位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服务出租汽车企业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出租汽车替班驾驶员服务质量承诺书
承诺人:联系电话:
所属企业:
本人谨重承诺:严格按照下列承诺内容开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服务企业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服从管理部门及服务企业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周到的运输服务。
二、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在交接班时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三、随时保持车内卫生清洁,无异味,后箱内无杂物。车身外观整洁美观,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膝;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四、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做到衣帽整洁,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五、在工作时尽量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语言(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六、熟悉和掌握本省、本市、本县(区)的地理人文环境状况,熟悉本地的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的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
七、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和音响设备,在车辆行驶时不拔打和接听手机,不吸烟,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遵守交通规则,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做到不无故拒载乘客,不途中甩客,不无故绕道。
九、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车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不擅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十、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行李物品等,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所属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十一、服从公司管理,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会议和培训教育,不得无故缺席和委托他人参加。
十二、自觉维护行业稳定,不利用出租汽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十三、不利用出租汽车从事犯罪活动或协助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十四、服从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应急调度管理。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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