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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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3〕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十一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惠州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产权范围内项目"应进必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暂行规定》、《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范围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法制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联席会议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审核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通报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核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
(四)对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对重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五)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的重大政策问题、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六)讨论、解决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另行安排召开。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分管公共资源产权交易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制度。加强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管理,确保"应进必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部门拟定《目录》,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目录》详见附件)。
《目录》应当定期更新,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公布一次。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县、区已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可在本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市本级和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区,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属《目录》范围但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实行成交款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成交收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预算级次分别上缴市、县(区)财政。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未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成交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划转到指定专户。
第八条进一步做好产权交易项目数据分析、统计工作。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动态报送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应每季度进行对账,具体核对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的成交和收入上缴情况,发现应进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及时向联席会议反映。
第九条实行进场管理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鉴证的国有产权交易(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除外),市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不得为交易双方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决定事项告知制度。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应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进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主动配合将本部门公共资源产权范围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
第十三条市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性、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共资源产权范围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问责办法》(惠市委办〔2012〕37号)处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建设有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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