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惠州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13〕21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处以上单位: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人社、国土、住建、水务、农业、统计、海洋渔业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核查、抽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各县(区)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区)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核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分值为75分以上(含75分)至90分的为良好;分值为60分以上(含60分)至75分的为合格;分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未按时限上报和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

(三)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

(四)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一)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省通报批评;

(二)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

(三)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地方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乡镇(街道)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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