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广东省惠州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9〕17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各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执行,必要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各地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确定各县(区)的年度考核任务和目标分值。

第七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联合进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检查、抽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

第八条各县(区)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区)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2分以上(含2分)的为良好;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4分以上(含4分),或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低于60%的。

2、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省或市通报批评的。

3、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4、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5、未完成东江综合整治阶段目标任务的。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镇级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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