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市规建函〔2013〕370号

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6月9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要求,2012年起我市将逐步完成保障房类型的归并工作。为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顺利归并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体系,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对惠城中心区惠祥花园、金石花园、东安花园三个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对年审收入和住房面积条件的认定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面积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

二、对年审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连续租住满五年并每年年审合格的经济适用出租房的住户可以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购买。购买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已售经济适用住房自产权登记备案之日起并每年年审合格满五年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房产转让时间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向市政府缴交土地价款后,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

(三)从2013年起对经济适用出租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助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对连续租住超出五年时间不进行购买的房源直接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对年审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相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对于收入情况不符合年审条件的保障家庭:

1.经济适用出租房直接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2.对已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限价商品房价格(在原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收40%的差价)出让给住户,并补缴地价款,补缴地价款标准由国土部门确定,补足差额后方可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证。

3.不愿按限价商品房价格购买的住户,政府按回购处理,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回购按原购房价每使用1年(不满1年按1年计)折旧1%计算回购总价,装修费用补偿标准按当年建设经济适用出租房装修标准的上限385元/平方米价格计算,装修折旧按每使用1年(不满1年按1年计)折旧10%计算。政府回购后直接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对于住房情况不符合年审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保障家庭:租住经济适用出租房的,对其租住的经济适用出租房予以收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按上目第3点标准对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收回或回购后的住房均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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