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梅市府办〔201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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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评估内容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评估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4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评估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证明材料,报送市粮食局。
(二)评估。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组成评估组进行实地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通报。由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评估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市人民政府对届中和届满前两次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五、评估要求
(一)实事求是。评估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评估表
2、市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http://www.meizhou.gov.cn/zwgk/fggw/sfbgswj/2015-01-05/1420446016d143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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