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梅市府办〔20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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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
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解决梅州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的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梅州城区城镇户口,并在城区工作或者居住;
(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以下住房优惠政策:
1.参加房改房或集资建房;
2.购买落实侨房政策腾退房;
3.享受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4.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购房货币补贴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三、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梅江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核:梅江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互联网站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申请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梅江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实);
(三)由民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梅州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区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六、货币补贴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梅州城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含二手房),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货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户补贴3万元。货币补贴标准根据城区商品房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进行调整。
七、货币补贴户数。2010年市政府补贴50户符合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轮候的先后顺序发放一次性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符合规定的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轮候时优先。轮候期间,贷币补贴对象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购买自住商品房贷币补贴条件的,应如实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八、货币补贴采取先买后补的方式进行。符合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在办妥《房地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凭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有关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进行集中统一办理,并将符合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名册报市财政局。
九、购买自住商品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在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的货币补贴家庭名册后一个月内将货币补贴统一发放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凡领取货币补贴购买自住商品房(含二手房)不满5年的,其房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不得出租经营。房屋登记部门应在办理货币补贴手续时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已领取货币补贴、5年内不得进入市场的内容。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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