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4〕62号
颁布日期:2014-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模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模式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5日

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专项建设

模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开发建设、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充分调动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弥补政府代建力量不足,并缓解市财政资金压力,利用房地产开发所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推动清远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清远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建设模式,是指市政府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授权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组成联合代建单位(其中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为该联合代建单位主体,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联合代建单位成员),由该联合代建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能,负责中心城区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属地辖区政府的建设模式。该建设模式所需的建设投资(包括前期相关费用)由财政统筹。道路建设时,先由道路沿线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其在市中心城区内开发的所有项目情况,向市财政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再由财政统筹支付工程建设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作为联合代建单位成员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行垫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由市财政局根据代建道路项目的决算金额,统筹资金无息、无回报返还。

第四条专项建设模式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由联合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环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专项建设模式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专项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联合代建单位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采用专项建设模式建设项目的启动条件:

(一)须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市政道路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建设的市政道路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能小于一个城市街区(小区)的长度,并连接好与该拟建道路相交的两条城市道路,断面和标准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中心城区内开发的其他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总和,应达到其申请拟建的市政道路估算总投资的80%或以上,且差额部分(即不足部分)应不超过3000万元;

(四)市政府批准启动的项目。

第二章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基本条件

第八条采用专项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或同等投资规模工程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近3年没有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

(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三章专项建设模式建设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用专项建设模式建设市政道路项目的程序依次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多家开发公司时为牵头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市政道路建设申请;

(二)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拟建市政道路建设标准和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核定各家开发公司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增容费。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分别核算拟建市政道路建设估算总投资费用及征地拆迁、管线迁移费用,市财政局复核,复核后,将成果转交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三)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复建设必要性。如批复不同意建设,则该项目暂停,不往下办理。如批复同意建设,则按相关程序继续办理;

(四)提出申请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市政府授权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联合代建协议书,由联合代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组织工程发承包工作、签订相关合同;组织正常施工、验收。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各承担相关的职责;

(五)市政道路验收通过后移交给属地辖区政府。

第十条联合代建单位依照协议书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

第十一条联合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联合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专项建设模式工程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以审批后的建安费概算价(不计预备费,总价下浮10%)进行包干;也可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即以审批后的预算价(总价下浮3%~5%)包干。两种包干方式均考虑建安费4%的风险包干费,不再调整施工造价(建设期本条约定的可调造价原因除外)。材料价按概(预)算审核时的前一期或上一季度清远工程造价信息价计算,施工过程不予调整。联合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调整概算的,须由联合代建单位提出,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第十三条联合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联合代建单位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属地辖区政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联合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属地辖区政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属地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工程保修期内由联合代建单位成员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建设模式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为: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及沿线其他开发公司向市财政局缴纳其公司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由该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按进度申请拨付工程费用;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审查同意拨付后,由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向该联合代建单位成员支付,该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再向各承包商支付。工程建安费按月计量,按完成计量的70%支付进度款,验收结算后支付至95%,余5%作为质保金,在验收通过后1年内支付。

第十八条当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总和超过建设的市政道路估算总投资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局自行处理。当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总和不足时,其差额部分由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先行垫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由市财政局根据代建道路项目的决算金额,统筹无息、无回报返还。

第十九条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工程开支费用。

第二十条实行专项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不设代建费。

第五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联合代建单位;

(二)负责拟建市政道路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

(三)对拟建市政道路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批复;

(五)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六)审核项目概算及管线迁移补偿费概算;

(七)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建设市政道路申请;

(二)负责核定拟建市政道路沿线各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

(三)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结合城市规划及实际需要确定市政道路的建设方案(包括道路长度、宽度、起终点位置、建设标准等),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以及确定后的拟建设方案转交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四)负责办理项目的选址、用地红线、规划设计方案等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

(五)协调项目规划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复核拟建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估算,向市政府提供能否达到启动该市政道路建设条件的意见,并抄送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二)向联合代建单位提供各类承包工作(如勘察、设计、监理、测绘、环评、可研等等)的计费标准及依据、下浮率标准(施工建安费下浮率控制在3%~5%范围内、勘察下浮率控制在50%或以上、设计下浮率控制在40%或以上、监理下浮率控制在30%或以上)及最高限价;

(三)负责审核专项建设模式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投资预算、结算;

(四)负责收取各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增容费,负责审批、统筹支付市政道路项目相关费用,并统筹返还项目建设的其他不足部分费用;

(五)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每年年初拟定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代建的市政道路年度计划;或研究确定每年代建项目的最大垫付数额,并提出该项资金的安排条件和使用办法;

(六)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拟建市政道路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他标后的监管工作,对拟建市政道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行为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负责组织审查大中型市政道路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项目业主和牵头单位,审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二)根据市城乡规划局转来的资料及信息,根据初定建设方案,估算拟建市政道路建设总投资(包括可研编制、环评编制、规划方案编制、招标代理、测绘、勘察、地质灾害评估、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永久和临时用水用电、造价咨询等建设全过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三)根据市财政局反馈的拟建市政道路投资估算意见及建设意见,以及汇总统计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储备局提供过来的相关费用数据,如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用专项建设模式建设项目的启动条件,则负责上报市政府,申请将市政道路追加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四)负责将是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批复结果书面反馈给市城乡规划局及提出申请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联合代建单位成员确定后,负责与该成员签订联合代建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双方的分工、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并确定包干方式和控价方式;

(六)负责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的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总协调,协助和指导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

(八)负责办理拟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有关的发包和招标、合同签订手续;

(九)对联合代建单位成员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审查概预算;

(十)对联合代建单位成员报送的推进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十一)对市政道路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配合工程审计。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估算拟建市政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二)负责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手续、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合作项目用地红线及核准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期工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办证等;

(三)负责组织拟建市政道路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清场等工作,并签订征地协议及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征地、补偿、清场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定拟建市政道路沿线各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需缴纳的增容费总额;

(二)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的建设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向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请市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后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上报。

第二十八条联合代建单位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行向市财政局缴纳并组织拟建道路沿线其他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市财政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增容费;

(二)根据自身需要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专项建设模式建设市政道路的书面申请。如拟建市政道路沿线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需书面表明作为牵头单位和代建单位,负责各开发公司的总协调工作;

(三)根据与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签订的联合代建协议书分工情况开展工作。受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委托,行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能,负责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联合代建协议书生效前,需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拟建市政道路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

(四)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审;

(五)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委托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发改及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批复;

(六)与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及各类承包人签订相应的三方合同;

(七)组织测绘、地质灾害评估、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及相关报批工作。约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控制不合理设计变更;

(八)配合征地机构办理拟建市政道路项目土地征用的各项法定手续;

(九)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和法定建设手续;

(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经批准后,据此编制施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

(十一)严格按照批准和审定的功能、规模、标准、预算及规范的基建程序组织建设、施工。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与协调,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重点监控;

(十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十三)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的档案管理;

(十四)负责办理项目各类验收、竣工决算;

(十五)负责办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资产移交;

(十六)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负责组织保修。

第二十九条市环保、监察、审计、水利、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建设模式建设项目其他管理工作。区(县)政府、街道办和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工作,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条联合代建单位应将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行政主管、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联合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局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联合代建单位成员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该联合代建单位成员赔付。

第三十三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市发展改革局向全市或全省通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在专项建设工程代建工作中与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该联合代建单位成员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期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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