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函〔2015〕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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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5〕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六届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清远市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以及市环委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五城同创”工作的统一部署,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作为今后三年工作的核心任务,统一谋划全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突破薄弱环节,在现有基础上,2015年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力争年底18项“创模”指标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第六阶段)》要求,其余8项基本达到要求(见附件1)。做好年度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建档等工作。
二、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
2015年主要做好5大类19项重点工程。
(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工程。
1.推进百家企业节能工程。根据省《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2012〕95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制定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我市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督促企业完成“十二五”期间标准煤节能量,打造一批节能示范企业。推进全市33家企业节水减排。根据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创模”指标6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全市33家企业节水减排,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组织企业提供节水减排的证明材料。[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单位]
2.对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工程。按照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创模”指标5的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制定年度计划,对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实施高能耗及产污工艺升级改造工程,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节水长效机制工程。根据《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组织通过合理调整水价,改革水费收缴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水工作。组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中水利用,加强节水宣传与教育等措施来提高节水效率。[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工程。
4.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1)规范化建设。实施市区北江七星岗、滨江迳口、北江芒洲三个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取水口、保护区村民密集区、主要交通路口等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公示牌、界桩与隔离设施、警示等宣传标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七星岗水源)、清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江迳口、北江芒洲);配合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2)清理整顿水源地违章行为。滨江迳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存在金田加油站、金安加油站、荣发木业、宝昌制衣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清远百荣水产场良种有限公司规模化养殖场以及六仔岗村、黄京左村、石坑背村、周塘村、迳口围村等多个居民点;北江芒洲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塔脚村的居民区,有胜利鹅场、苏伙明养鹅场等规模化养殖场。清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地区开展水源保护区清理整顿行动,同时清理、拆除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排污口等违章设施;清理整顿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水直排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要在一、二级保护区上游两岸两侧建设截污设施或铺设管网,收集水源地周边排放污水、雨水并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水源地达到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责任单位:清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
(3)加快市区七星岗水厂取水口搬迁及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根据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划定的北江七星岗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发生较大的变化,均有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已达不到一级保护区的要求,必须加快七星取水口的迁移工作,与江南水厂的建设结合一起考虑,争取年底具备开工条件。(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代建局、市自来水公司。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
(4)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起动清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全市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加快开展市区配用水源建设,积极推进滨江备用水源建设前期工作,并建设相应取供水设施,按照饮用水源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保护区建设,并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落实饮用水源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5.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1)各地要按照省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各种水污染源、河流河涌的整治,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2)清城区要继续推进大燕河、乐排河、大排坑等河流河涌综合治理,大燕河、乐排河要完成底泥清淤、建设生态河岸工作,水质达到Ⅳ类水标准。开展笔架河综合整治工程,对二道河支流河口到笔架河河口段(河道全长4.5km,其中二道河0.6km,笔架河3.9km)进行综合整治,对河道进行清淤,对两岸堤防进行生态绿化改造,新建生态湿地公园及4个体育公园。笔架河、大排坑等市区河涌实现不黑不臭。
清新区开展滨江流域的综合整治,保持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
佛冈县及清城区开展潖江综合整治工程截污管网建设、整治两岸水污染源,清淤疏浚、沿岸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潖江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
6.空气质量提升工程。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各种大气污染源的治理,提升空气质量,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开展市区空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根据调查论证情况调整监测点位。连山、连南、阳山今年各完成一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并运行。(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清城区、清新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人民政府)
(2)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工作。清城区城市建成区内完成淘汰27台燃煤锅炉任务,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区)完成淘汰30%以上4蒸吨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10蒸吨的燃煤锅炉任务,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锅炉。[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组织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治理。主要包括陶瓷企业烟气脱硫脱硝、水泥脱硝等;清远市宏盛印染有限公司等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烧锅炉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仪器;推进VOC整治工作,对13个重点行业VOC企业进行摸底,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完成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等4家VOC整治任务;进一步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城区声环境改善工程。
(1)随着城区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清城区要有计划地开展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优化工作,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确保达到建成区覆盖面积的85%以上。2015年按现有区划网格、点位完成监测任务。开展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服务业、商业、文化娱乐、交通等噪声敏感区域的整治。(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清新区要完成城区噪声功能区区划,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网格布点、监测点位认证,并开展噪声监测。开展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服务业、商业、文化娱乐、交通等噪声敏感区域的整治。(责任单位:清新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
(2)制定城市噪声管理规定,规范城区内广场宣传、商业、生活、建筑、交通等噪声控制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8.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
(1)2015年底前完成龙塘污水处理厂、乐排河污水处理厂等10个厂的配套管网工程任务。(详见总体实施方案附件二“创模”指标14),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新城区建设要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步推进管网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负荷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代建局,市财政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2)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厂建设进度,完成洲心污水处理厂一期、东城污水处理厂、清新区告星污水处理厂、清新与旧城污水处理厂二期等4个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开展英德市连江口镇、黎溪镇污水处理工程,及清城区升平镇、江口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代建局,市财政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
9.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程。
(1)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通知》(清经信〔2015〕93号)、《关于公布清远市2015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清环〔2015〕88号)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市125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管。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5〕14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55家国控重点源的监管,将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纳入监管责任制范围,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环保部和省厅的相关要求监管到位。结合新名单,做好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与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对四项主要污染物按水、气监管要求分别核发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落实监督性监测。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对无废水外排的涉重企业增加对回用水的监督性监测工作,按重金属减排有关要求做好废水回用率的监控。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将自行监测结果公开。按照减排监察系数考核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跟踪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察与监测频次,并做好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工作参照此名单报送季度数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机动车综合整治工程。
(1)落实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淘汰黄标车16000辆,累计完成淘汰全市50%的黄标车,其中包括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5010辆(原黄标车数量40640辆,按省环境保护厅反馈的信息,我市目前仍有约3.4万台黄标车)。推进摩托车环保定期检测,不断提高摩托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已有的机动车检测站要完善摩托车环保检测的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各机动车检测站)
(2)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落实英德、连州、阳山、佛冈4个检测站点机动车管理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监控数据按时上传工作。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90%以上,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机动车检测站。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11.固废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1)加快市区青山垃圾填埋场二期二区处理规模650吨/日工程建设。实施清远市青山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整治工程,按规范完成气体导排层、防渗层、雨水导排层、覆土层、植被层封场系统建设,加强封场后的环境管理,确保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人民政府。)
(2)加快全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程。除阳山县外,全市共需完成新建1071个生活垃圾收集点,总建设规模1385.3吨/天,总占地面积100233.5平方米;新建70座生活垃圾中转站,总建设规模3304吨/天,总占地面积51595平方米。全市6县1区新建7个生活垃圾处理填埋场,总建设规模2000吨/天,总占地面积1910.69平方米。[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尽快落实清远市再生资源处理中心处理规模1500吨/日项目选址,加紧开展前期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发展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
(4)加强对清远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中心(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严格按照省严控废物的有相关要求,督促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环保档案、运行台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尽快完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填埋场“三同时”验收。(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12.清洁能源使用提升工程。
(1)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制定清洁能源使用年度计划,继续落实清洁能源改造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我市清洁能源建设,确保今年清洁能源使用率≥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
(2)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城市供气范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推进清远门站天然气输气工程,完善门站天然气加气输气管网、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天然气公司)
(3)引导城区中小工业燃煤锅炉、小商户和个体户、建筑工地食堂、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燃煤炉灶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积极推动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工程。[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
13.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根据《清远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市中心城区15个主要规划公园建设(详见总体规划方案“创模”指标13),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建设完善飞来湖公园、荔枝公园、凤城公园、中山公园、江滨公园、向秀丽公园、狮子湖体育绿地、清新公园、松林公园、玄真公园、太和公园,整治周边环境,使其绿地环境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完善成熟社区绿化环境配套建设,包括绿化小游园、活动场所的修建,使居民真正能便捷享受到城市绿地的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代建局、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四)维护城市环境安全。
14.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
(1)加快清城区电子废弃物拆解污染整治。按照《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污染防治规划》、《清远市电子废弃物拆解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首期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清城区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电子废弃物拆解散户取缔或入园,整合分散作坊企业,整治无序拆解企业,推进现有企业集中拆解和加工,并配套环保基础设施,清理遗留垃圾。2015年12月前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包括龙塘镇负责的龙塘镇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一期工程,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的拆解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清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检查,保证完成任务,并每两个月上报治理情况。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场地制定并实施污染场地土壤治理修复计划。对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场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责任主体灭失等历史遗留场地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确保污染土壤得到修复。(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2)继续开展重金属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对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21家涉重企业加强监管,按重点源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区域进行综合整治,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环保部门继续按要求开展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程。
(1)提高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处置水平。英德市、阳山县要督促指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置医疗废物,做到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控,完善台账和转移联单、污染治理设施,加快“三同时”验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英德市、阳山县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交接、防疫等工作;出台相关政策,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分捡和减量处置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大型医院或医疗废物产生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措施。[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事故防范。建立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包括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建立反映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面情况的台账资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对存在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跨境运输的,制定运输路线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技术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场地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
16.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1)健全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加强市及所辖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想办法协调解决连南、连山县级环境保护机构独立问题。[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加强全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市环境监察机构、市环境监测站、市信息机构、市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信息机构、环境宣教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3)开展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工作。对目前已存在的同类机构进行整合,协调相关部门对相类似的职能进行调整,按要求设立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并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责任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
(4)清远市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建设独立的环境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筹措资金逐步完善应急指挥车、环境应急监测车、环境应急监测和防护设备等硬件配置;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突发性环境事故开展专项环境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办)
17.创模管理与环保宣教工程。
(1)重点企业总量减排档案规范化管理项目。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总量减排要求,规范化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下发的相关文件,企业形成总量减排档案资料库,建立总量减排档案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督管理项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各地要尽快开展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以满足工业固体废物不断增加的处理处置需求。[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大创模宣传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采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创模的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全市人民积极参与,为达到“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考核指标打下扎实基础。
一是加强新闻宣传:清远日报、清远广播电视台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辟“创模”专栏专题,适时刊发(播)相关稿件,报道全市“创模”工作动态;报道“创模”工作给城市、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变化;报道“创模”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经验做法;普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知识;制作、刊播有关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标语;普及创模知识和环保知识,并在重要版面、重点时段刊播创模公益广告和宣传口号,每天播出至少5条次以上,清远日报要每周刊发至少2篇以上“创模”新闻报道、或“创模”、环保相关知识等。电视台要做好创模相关音像视频的整理和保存工作,为宣传和制作专题片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清远日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等)
二是利用人民政府门户网、官方微博、微信、手机信息等及时发布或转发创模稿件和工作动态、创模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直相关单位)
三是加强社会宣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公交车、出租车上制作、张贴创模公益广告。同时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在公交车(车身、车厢内)、出租车、公交站台上张贴、制作创模公益广告;市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以及进、出入清远市区境内的广乐高速、广清高速公路两侧;各县(市)城区主要干道进、出口等重要场所制作大型户外创模公益广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开展创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进宾馆(酒店)、进工地、进窗口、进景区、进家庭活动,确保覆盖率达到100%,不留死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文艺汇演活动。结合群众广场文艺演出等活动,组织社区、学校、艺术团体、市直部门或其它机构编排创模节目,组织文艺汇演,定期组织广场专题文化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直部门、各艺术团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年度“创模”优秀单位(企业)评选等。[责任单位:市“创模”办。配合单位: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确保各县(市、区)中小学统一环境教育教材,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少于12课时,要求学校总课表、班级课表、教师教案“三合一”,中小学生创模知晓率95%以上,环境教育普及率65%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信息监管与平台建设工程。开展清远市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程,利用省北江流域水环境风险预警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清远部分)建设工程,建立全市域重点水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污染源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建立完善污染源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9.城市与城乡结合部环境管理工程。
(1)按照《清远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要求,继续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保证各项卫生工程落实。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乡镇转移,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市创卫办;责任单位:市创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继续加强对“限塑令”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限塑教育,发布限塑新闻;在社区印发限塑宣传资料,在集贸市场制作限塑宣传牌,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成“创模”考核指标年度任务
根据“创模”26项考核指标的任务分工(见附件2),努力做好相关工作,完成年度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基础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任务,依据第一次市环委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创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创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不敷衍了事、不拖延进度等“四个不”,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等“四到位”,保证创模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取得实效,信息和资料报送及时,按“创模”档案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二)建立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创模”的年度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档案管理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按时收集工作信息,及时编制“创模”简报;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创模”指标的指导,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创模”办)
(三)保障投入,确保工程建设。要把创模工作与解决民生相结合,保障投入,切实解决创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和落实创模工作经费;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的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持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尽快梳理工程建设内容和进度,积极筹备资金,确保顺利完成“创模”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监督,保障创模工作完成。开展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未按计划实施单位要通报批评,实施督办;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创模”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1.2015年“创模”指标完成目标
2.2015年度清远市创模工作任务分解表
http://www.gdqy.gov.cn/gdqy/202sfbwj/201507/157d5539a1b34b5cacf334bd18b3d72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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