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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10〕89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清府办〔2010〕8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10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的《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0〕73号),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2010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对《印发清远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部分条款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由原“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调整为:“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市规委会审核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由原“……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调整为:“……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同意后(除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外),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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