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0〕52号
颁布日期:2010-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10〕5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宗旨,以建设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为主题,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着力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城市整体形象、逐步实现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配置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人们社会舒适便捷的目标。

(二)方案制定的原则。

1.坚持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2.坚持保护城市特色、满足城市功能需要的原则,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3.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污染全过程控制,解决城市主要环境问题。

4.坚持扬长避短、优化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发挥区位优势、科学利用、妥善保护环境资源。

5.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循序渐进、持续发展。

6.坚持强化监督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二、创建目标和标准

(一)创建目标。

争取在2012年底前或2013年初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二)创建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2.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和各职能部门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力以赴,按照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步骤

创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研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调研创模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国家和省有关创模工作要求,拟定我市具体创模工作方法、方案、部门分工等工作,保证创模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健全创建组织,成立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3.召开全市创模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创建工作,明确创建工作目标,由市长与各县(市、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4.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创模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7月-2011年12月)。

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和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创模工作。

1.组织编制《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2.分解落实全市创模工作目标责任制。

3.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申请,并抄报省环保厅。

4.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开展必要的督办活动。

5.分阶段邀请国家保护部和省环保厅专家组对我市创模工作进行实地考察与指导,并依据专家意见开展持续改进。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交流阶段性创建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7.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汇总创模的资料,制作创模工作的电视录像片和多媒体演示光盘。

8.定期编印创模简报,并上报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2012年6月)。

1.各创建责任单位对承担的创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创模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向创模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台账。

2.市创模办公室对个责任单位组织全面的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各有关单位负责整改。

3.市创模办公室对整改情况实施依法监督,对整改不力的采取果断的措施,直至通过模拟检查。

4.编制完成创模技术报告、工作报告,汇总并完成全部创模档案材料,编辑创模工作声像报告,申请省专家组调研,对省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及时上报整改情况材料,力争年内通过省级考核验收。

(四)申报考核阶段(2012年7月起)。

经省环保厅推荐,由市政府向国家环保部正式申请考核,争取在2012年底前完成国家调研、考核,争取2012年底前或2013年初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五)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起)。

1.对创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召开表彰大会。

2.制定巩固提高创建成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创模工作面广量大,时间长,任务重,为强化对创模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由市长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又成了以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经信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小组,从市各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进驻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的创模工作。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各方关系,保障信息畅通。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各责任部门要对照标准,排查重点问题,按照《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以责任状形式下达创模工作任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全面推进”的原则,紧紧围绕创模考核指标,组织全市联动攻坚。要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市区环境质量、整体提升清远城市形象为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创模工作。

(三)加大投入,夯实基础。

城市基础设施是创模工作的关键。要不断加大环保投资,重点实施市区绿化工程、全面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区河道综合整治等工程,大力开展老城区改造,结合清远城市特点,逐步将清远建成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四)强化宣传,造浓氛围。

创模工作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和监督,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个个支持、户户参与的浓厚创模氛围。

(五)落实经费,全力保障。

根据市财政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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