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汕府〔2014〕57号
颁布日期:2014-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雨季来临时,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应当做好排危解险的各项准备,切实履行治理责任。

二、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三、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四、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使用人不得阻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五、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居住在危险房屋内的住户应当自行撤离,对未自行撤离的住户,在有关部门宣布进入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预警期后,危险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等有效措施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住户。

六、房屋出现险情,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通知四邻、做好警戒、报警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七、直管公房、侨托房和私产房屋的抢险工作,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房产、侨务、公安、司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单位自管的危险房屋的抢险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单位抢险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市房产部门的抢险队伍进行抢险。

抢险时,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抢险工作。

八、房屋所有人、代管人和使用权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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