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汕府〔2014〕34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2014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将2014年度汕头市市本级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为60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二、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为1100元/人•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及以下。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家庭,可依照相关规定,于2014年4月1日至5月31日或者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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