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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复函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复函
汕府办函〔2013〕73号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汕市交〔2013〕191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有下列任一行为累计满二次的”,既包括同一违法行为累计满二次,也包括不同违法行为累计满二次。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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