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复函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复函

汕府办函〔2013〕73号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汕市交〔2013〕191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有下列任一行为累计满二次的”,既包括同一违法行为累计满二次,也包括不同违法行为累计满二次。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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