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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复函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函〔2012〕103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复函
汕府办函〔2012〕103号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汕市交〔2012〕185号)收悉。经市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一年”,是指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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