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15〕14号
颁布日期:2015-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府〔2015〕1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十二届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是指在国有或集体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商业用地等用地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产业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应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政策优势,调动“三旧”改造、“工改工”等项目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积极性,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机构的统称,包括前孵化阶段、孵化阶段和加速阶段等。

第四条产权分割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房屋产权可以独立分割办理销售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办理了初始登记,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条建立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肇庆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审核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申请。各地参照市做法,成立统筹协调机制。

第六条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分为新建和已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先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备案,在建成后且已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才能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能申请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

第二章准入受理

第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实行资格准入、选址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其中利用“三旧”改造建设且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归属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无须办理选址准入。

第八条资格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认定条件。

1.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单位必须是自身或合作单位已经建设运营过1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1年以上;单位必须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规划必须具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并与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

2.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产权分割项目。

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认定流程。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通过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确认后向肇庆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资料。

2.肇庆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运营单位及其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初步意见,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申请单位的准入资格。

3.肇庆市科技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三)申请资料。

1.《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申请表》。

2.运营单位登记资料。

3.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议书;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项目建设情况。

4.运营单位或其合作单位的业绩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九条选址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认定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准入已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

(二)认定流程。

1.按属地管理原则,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单位凭肇庆市政府批复文件向所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已取得土地权属的,应注明土地权属单位。

2.所属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乡规划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申请单位的选址问题。

3.所属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核建议。

(三)申请资料。

1.《肇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选址准入申请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选址涉及土地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含dwg格式电子文档);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如未办理的,不用提交);项目所在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所在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三章转让对象

第十条转让对象的资格。

(一)主体资格。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肇庆辖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产业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

(三)入驻时限。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入驻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

第十一条二次转让对象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由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审核与检查。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由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并购买产业用房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其实际运营情况与入驻申请时约定的经营范围相符性进行确认。发现违规情况的取消其优惠政策,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产权分割与登记

第十三条产权分割的条件。

(一)项目土地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集体土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新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地在公开出让时,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准入资格可设定为交易条件。

(二)总平面方案。项目的总平面方案经所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三)项目用房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产业用房不能建设为类似住宅形式,否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产业用房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独立不动产权证,并可再次转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明“非居住用途”。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产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法市场主体(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及其员工。配套用房发证、施工、验收等手续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

(四)用房分割界限。产业用房可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基本单元是指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的界限,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固定界限分割单元。

(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的产权分割登记,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形式和使用性质,如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的应取得规划许可并提交有资质的建筑设计院的分割方案及分割后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产权分割的办理。

(一)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1.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土地管理由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用地出让时应注明为“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相关规划设计条件。经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使用已出让土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须向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

2.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建设的规划管理由所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已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按程序重新公开出让。

3.预售许可证。

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在建成且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可申请预售许可证,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项目,可凭年度实施计划,按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资料要求,申请办理其产业用房部分的预售许可证。

(2)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涉及变更部分进行重新审查备案并核发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许可证备注栏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4.房屋不动产权证。

(1)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商品房销售办法到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建楼盘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注销、商品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参照商品房项目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2)项目办理建档手续,须在房产系统的准售房源中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合同备案环节须经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受让人的条件资格,同时按照企事业单位所需的资料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合同文本及房产系统网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其建设结构的情况下,可申请产权分割,主要办理程序如下:

1.土地不动产权证。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销售产业用房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审定其是否需要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提供免缴或已缴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文件。所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进行变更登记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对现场涉及改动部分重新进行审查和变更备案,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3.预售许可证。

(1)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项目,可凭年度实施计划,按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资料要求,申请办理其产业用房部分的预售许可证。

(2)经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涉及变更部分进行重新审查备案并核发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许可证备注栏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4.房屋不动产权证。

(1)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商品房销售办法到所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建楼盘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解除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注销、商品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参照商品房项目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2)项目办理建档手续,须在房产系统的准售房源中注明“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合同备案环节须经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受让人的条件资格,同时按照企事业单位所需的资料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合同文本及房产系统网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核发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时,须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已取得上述证件的,须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十七条肇庆市科技局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年度评价,重点考核产出值、税收额以及孵化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孵化出的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对考核不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将暂停享受包括产权分割在内的各项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直到通过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肇庆市科技局牵头制定。

第十八条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肇庆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开发、经营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以商品住宅名义违规宣传、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的,由所属县(市、区)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肇庆市科技局会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城乡规划局和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届时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对本办法进行实施情况评估并作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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