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12〕26号
颁布日期:2012-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肇府〔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并委托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城乡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鼓励白蚁防治企业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对本行业实行自律。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二章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数额;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在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市辖区内各县(市)、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白蚁防治的行业组织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三章白蚁预防及灭治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该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筑设计图纸为准。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防治。

在建设项目的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当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施工图进行白蚁预防设计,并制订出白蚁防治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并已登记注册的药剂。药剂应有产品标志、说明书、合格证等。

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药物。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实行药剂专仓储存、专人管理。施工完毕后,应当日将剩余药剂清点记录,运回仓库,不得留置现场,防止发生中毒等事故。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对每日施工情况进行记录。已施药完成的部位,经自检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及时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文件之一。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协调白蚁防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避免因施工过程不衔接而影响白蚁防治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施工方案的落实、白蚁预防药物的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等。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白蚁防治单位的白蚁防治施工方案,在技术交底后,及时通知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施工。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施药处理部位不裸露(管道井和电梯井除外);

(二)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已进行检查,并被工程监理部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书齐全。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白蚁防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出具后15日内,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所使用药剂的出厂合格证;

(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向购房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或《商品房权属证书》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经备案的《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以1幢房屋为单位,1份《白蚁防治工程竣工报告》的白蚁防治工程范围仅为1幢房屋内。

第二十三条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处理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包治期限的规定定期进行回访复查。作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竣工后,前五年每年复查1次,以后每年复查2次;作预防处理的装饰装修房屋每年复查1次;作灭治处理的原有房屋每年复查1次。

第二十四条对已作白蚁防治的新建房屋进行回访复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填写《白蚁预防(灭治)工程回访复查表》,并会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签字盖章,做好工程回访复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

第二十六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签定《白蚁灭治合同》,防止蚁害加重和扩散。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工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自行约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白蚁防治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和约定从事白蚁防治和开展定期复查包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肇府〔200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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