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庆市城区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关于肇庆市城区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20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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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肇庆市城区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肇府〔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区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通告如下:
一、端州城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70%划定(2011年,端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每月290元),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493元以下(含493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二、鼎湖区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2011年,鼎湖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人每月280元),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420元以下(含420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三、端州城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0%划定,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870元以下(含870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鼎湖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75%划定,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770元以下(含770元);住房困难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五、有关租住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程序,按《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肇建〔2008〕62号)和《肇庆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肇建〔2008〕61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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