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珠府办〔2010〕5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珠府办〔2010〕5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拟定的《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珠海市划拨用地控制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珠海市划拨用地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及用地效益的提高,为项目用地审批和评估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依据珠海市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本标准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内划拨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工程设施项目的用地规模审核,非划拨项目的用地规模可参照执行。
四、本标准由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生均用地面积、规划标准、用地指标等六项控制指标构成。划拨用地的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这六项指标。
五、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和法定规划等相关规定。
六、本标准由《划拨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组成。
七、根据《划拨用地目录》、我市土地资源状况、城市发展情况,市政府有权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
八、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划拨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序号
类别
设施名称
用地指标
指标类型
指标值
1
行政机关用地
包括: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普通行政机关
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管理设施
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26-30
市级行政管理设施
20-24
区级行政管理设施
16-18
镇级行政管理设施
14-16
特殊用地要求的办公设施
派出所
一类
建筑面积(平方米)
1600
二类
1180-1550
三类
870-1130
四类
555-820
五类
260-470
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
用地面积(平方米)
4900-6300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包括: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水厂
1-5万立方米/天
用地指标(公顷/万立方米)
1.2-0.85
5-10万立方米/天
0.85-0.6
10-30万立方米/天
0.6-0.4
30-50万立方米/天
0.4-0.15
泵站
1-5万立方米/天
用地指标(公顷/万立方米)
0.35-0.25
5-10万立方米/天
0.25-0.20
10-30万立方米/天
0.20-0.10
30-50万立方米/天
0.10-0.03
污水处理厂
1-5万立方米/天
一级处理
用地指标(公顷/万立方米·天)
1.4-0.6
二级处理
2.0-1.2
深度处理
2.5-1.2
5-10万立方米/天
一级处理
0.8-0.5
二级处理
1.2-0.8
深度处理
1.5-1.0
10-20万立方米/天
一级处理
0.6-0.4
二级处理
1.1-0.6
深度处理
1.3-0.8
20-50万立方米/天
一级处理
0.5-0.3
二级处理
1.0-0.5
深度处理
1.2-0.6
污水泵站
1-5万立方米/天
用地面积
(平方米)
550-1000
5-10万立方米/天
1000-1500
10-20万立方米/天
1500-2000
20-50万立方米/天
2000-2700
50-100万立方米/天
2700-4700
雨水泵站
流量1-5立方米/秒
用地面积
(平方米)
550-2000
流量5-10立方米/秒
2000-3500
流量10-20立方米/秒
3500-5600
流量20-50立方米/秒
5600-10000
CNG卫星站和LNG气化站
CNG卫星站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000-3000
LNG气化站采用瓶组储存
300-2000
采用贮罐储存
3000-25000
公交场站
首末站(枢纽站)
用地指标(平方米/标台)
110-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用地指标(平方米/标准车)
不小于200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
150
修理厂
250
垃圾转运设施
垃圾收集站(垃圾房)
用地面积(平方米)
100
垃圾压缩中转站
1200-1500
3
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包括: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一般学校
托儿所
4班
用地面积(平方米)
1200
6班
1400
8班
1600
幼儿园
4班
1800
6班
2000
8班
2400
9班
2700
12班
3600
18班
5400
小学
12班
6670
18班
12560
24班
16670
30班
21000
36班
25110
初中
18班
16500
24班
22000
30班
27500
36班
33000
高中
18班
17820
24班
23760
30班
29700
36班
35640-63360
48班
84480
60班
105600
职业院校
40000
盲校
9班
10440
18班
16920
聋校
9班
11115
18班
15660
弱智学校
9班
8550
18班
13680
普通高等学校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38-48
工业、农业林业、医学院校
43-52
体育院校
66-79
示范性学校
幼儿园
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13
小学
≥18
初中
≥23
普通高中
≥22
职业高中
≥21
综合性特殊学校
≥70
4
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包括: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市级
体育场
规划标准
1个/100-200万人
用地面积
8.6-12.2公顷
体育馆
规划标准
1个/100-200万人
用地面积
1.1-2.0公顷
游泳馆
规划标准
1个/100-300万人
用地面积
1.3-1.7公顷
射击场
规划标准
1个/100-200万人
用地面积
1.0公顷
区级
体育场
规划标准
1个/30万人
用地面积
5.0-6.3公顷
体育馆
规划标准
1个/30万人
用地面积
1.0-1.3公顷
游泳馆
规划标准
1个/30万人
用地面积
1.25公顷
全民健身广场
用地面积
≥2公顷
居住区级
公益性健身设施(待定)
用地面积
0.3平方米/人
社区级
健身苑
用地面积
≥500平方米
篮球场
用地面积
≥600平方米
网球场
用地面积
≥600平方米
5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包括: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市级
电影院、剧院
用地面积
≥30平方米/千人
博物馆
4000-10000平方米
青少年宫
≥50平方米/千人
老年人活动中心
≥30平方米/千人
图书馆
4000-10000平方米
文化馆(群众艺术馆)
6000-8000平方米
文化中心
8000-12000平方米
区级
电影院、剧院
≥25平方米/千人
博物馆
2000-4000平方米
青少年宫
≥50平方米/千人
老年人活动中心
≥30平方米/千人
图书馆
2000-4000平方米
文化馆
2000-4000平方米
文化中心
8000-12000平方米
镇(街道办)级
文化站
800-1000平方米
6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包括: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200床
用地面积(平方米)
23400
300床
35100
400床
46000
500床
57500
600床
67800
700床
79100
800床
88800
900床
99900
1000床
109000
急救中心
5辆及以下
用地面积(平方米)
1000
10辆救护车
1500
20辆救护车
2200
30辆救护车
2800
40辆救护车
3300
50辆救护车
3700
60辆救护车
4100
血站
2000以下年采供血量(升)
500以上
2000-10000年采供血量(升)
1000-4000
10000-20000年采供血量(升)
1500-6000
20000-40000年采供血量(升)
3000-9000
40000以上年采供血量(升)
4500以上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人口>500万人
15000-18000
服务人口300-500万人
13000-13333
服务人口<300万人
11250-11667
服务人口>120万人
11429-11714
服务人口80-120万人
7143-10857
服务人口40-80万人
5238-7714
服务人口10-40万人
2857-3400
服务人口<10万人
2381-3143
卫生监督机构
市级
建筑面积
2400以上
区级
1200以上
7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包括: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护理院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4500
老年人福利院
用地面积(平方米)
7500-9000
养老院
3000-6000
托老所
建筑面积(平方米)
600-1000
残疾人康复中心
市级
≥8000
区级
4500-6000
社区(村)残疾人康复站
100-150
精神病人工(农)疗中心
市级
用地面积(平方米)
工疗≥1000;农疗≥10000
区级
工疗≥800;农疗≥6000
社会福利中心
市级
≥10000
区级
≥6500
自然灾害庇护中心、救助管理站
市级
≥10000
区级
≥5000
镇(街道)级
≥2000
说明:
1.本表规定了部分划拨用地控制指标,旧区改建宜取指标值的下限。新区规划和建设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设施的规模,但是不得超过指标值的上限。
2.非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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