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珠府办〔2010〕11号
颁布日期:2010-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1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三)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五)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环境影响环境评价文件。

(六)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工作。

(七)负责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

(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协助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本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规划、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在用机动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气达到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核发不同等级的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十三)负责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固体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初审可用原料进口废物申请、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四)管理直属单位和指导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督查督办、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后勤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外事、工青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环保法律法规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生态保护科。

贯彻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参与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科。

承担环保模范城市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清洁生产;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管理环保科技成果。

(五)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报送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进行初审;依法组织审查由市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和试运行环保核准。

(六)污染控制科。

负责大气、水体、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江河水综合整治、治污保洁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七)总量减排科。

负责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和对策;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总量控制计划并实施,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对各区(经济功能区)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目标考核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八)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科(市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环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宣传教育计划;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在职干部的环保业务培训,承办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兼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0名(正科级8名,副科级2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环境监察分局的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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