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百政发〔20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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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百政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确保“城镇建设年”第二年目标的顺利推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一)成立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建设规划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产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和统筹协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二)认真落实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年度计划,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保持合理的建设规模,保障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该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墙改基金、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四)城市拆迁回建住房、住宅危房改造项目中拆除原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住宅危房拆迁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六)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适时出让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应量。
(七)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按照“统一受理、限期办结”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快审快批,按时办结。
三、实施购房优惠政策
(八)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减半收取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在二手住房交易中属于百色市收取且权限在百色市的各种费用一律按50%收取。
(九)对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25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十)凡在市区投资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
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一)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和市场趋势的分析研究,成立房地产专业化研究机构,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市场信息。
(十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客观报道市场动态,正确评价市场形势,引导广大居民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要严格执行刊登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未经预售许可违规刊登商品房预售广告现象的发生。
本意见适用于百色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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