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1〕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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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百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百发〔2010〕4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承担的以下职责划给右江区人民政府。
1.按分级审批权限组织城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及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2.右江区辖内自然生态保护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石漠化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城区本级审批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城区区属企事业单位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辖区环境污染纠纷。
(三)增加组织实施百色生态市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增加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环境保护地方性技术规范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右江区范围内市属以上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和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百色生态市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和本部门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和宣传教育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机关财务等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提案;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二)科技标准规划科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监督地方环境技术规范的实施;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辖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指导、推动辖区企业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参与环境标志认证;负责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及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洽谈和管理;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委托运营市场化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引进、环境保护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环境监测,组织建设并管理市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承担环境统计工作;制定本辖区环境自动监控和环境信息系统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引进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维。
(三)监督管理科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批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四)污染防治科
负责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县(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五)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环境技术环境安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百色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和排污许可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统计和测算全市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负责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16名,后勤服务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党组、纪检领导职位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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