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0〕126号
颁布日期:2010-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中加以完善。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百色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以及中央、自治区、百色市有关稳定房价、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等一系列住房政策,促进百色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着力解决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编制《百色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桂政办发〔2010〕94号文件抓紧做好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建电〔2010〕20号)。

(四)《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保障办〔2010〕5号)。

(五)《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3号)。

(六)《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百色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0〕33号)。

(七)百色市房委会《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的通知》(百房改〔2010〕6号)。

(八)《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九)《百色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

二、规划范围、期限及保障对象

(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百色市,包括百色市区和各县城。

(二)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共3年。

(三)保障对象。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主要安置城市房屋拆迁户和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户及城镇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

4.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暂时无力购买、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暂时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人群,按相关政策申请租赁。

5.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较大、集中成片的旧住宅区、危旧房和非成套住宅改造,使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6.棚户区改造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国有工矿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

三、居住现状分析

近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着力构建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拆迁安置房)、租赁住房(解困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老居住区改造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继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全面超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2009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一)廉租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全市已累计实施廉租住房保障29380户。中心城区保障面已覆盖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二)经济适用房保障扩面增量。全市累计竣工交付使用经济适用房5437余套,约55.12万平方米,已基本满足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

四、规划保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解决城市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构建城市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1.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体系。廉租住房逐步覆盖到中心城市和各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中心城市和各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30.89万平方米,以廉租住房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13300户(其中新建、改建廉租房6178户,租赁补贴7122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解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含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货币补贴)54.72万平方米,解决不少于5674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

2.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是国家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工程,是实现职工住有所居、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10至2012年要完成棚户区改造建设面积57.7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达6190户。

3.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建设。逐步构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政策支持体系。三年共建租赁住房不少于2.99万平方米(499套)、限价商品房(含拆迁安置房)不少于20万平方米(1666套)。

4.大力开展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基本完成城市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任务。三年共完成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约131.73万平方米(14364套)。在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中解决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居住任务。

(三)年度目标。根据总体目标要求,按照区分缓急、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百色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未来三年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

1.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1%以上,年度新建廉租住房5178套,(其中市本级876套以上,各县区4302套),建筑面积25.89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4.38万平方米,各县21.51万平方米);通过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筹集住房房源311套;棚户区改造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400户;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5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4万平方米,各县21万平方米),分配经济适用房2750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0.24万平方米(40套)和限价商品房0.324万平方米(36套);实施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4.4万平方米(475套)。

2.2011年至2012年,筹集廉租住房房源1000套,(其中中心城区160套,各县84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其中中心城区0.8万平方米,各县4.2万平方米);棚户区计划改造55.78万平方米,棚户区计划改造5790户;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29.72万平方米(2924套);建设限价商品房约20万平方米(1630套);建设公共租赁房2.57万平方米(459套);实施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126.03万平方米(13889套)。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努力构建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其他保障性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

(二)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信息,强化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管理责任。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复核,对年度复核中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相对集中专项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以及货币补贴等多种形式实施。经济适用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坚持以中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建高层住宅可增加10平方米。坚持公正透明原则,健全申购、审批、公示程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经济适用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轮候原则,使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相对更困难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有限产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有权优先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超过上市限制年限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差价向政府补缴一定比例的差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四)规范住房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市场管理办法,形成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跟踪管理,及时发布保障性住房房源、销售和价格等信息,规范租售行为,及时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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